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洮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年4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20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付某甲于2015年3-4月份间,通过大安市红岗乡永和村的农民杨某甲在大安市永和村将1126袋(张杂谷10号每袋500克)的商标种子,销售给40余户农民。价值112600元。在白城市销售给王树金(张杂谷5号每袋500克)的商标种子936袋,价值130 000余元。共计242 6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物保全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杨某乙、李某甲、付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张某甲、韩某甲、闫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诉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6、视听资料。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242 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付某甲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认罪悔罪,无其它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甲于2015年3-4月份间,通过大安市红岗乡永和村的农民杨某甲在大安市永和村将1160袋(张杂谷10号每袋500克)的商标种子,销售给40余户农民。价值116 000元。通过杨某丙销售给白城市王树金(张杂谷5号每袋500克)的商标种子936袋,价值134 550元,总计250 550元。案发前,销售给王树金的种子全部退回并赔偿损失计17万元,同时帮助购买了真种子。案发后,将销售给大安的种子款58000元上缴,同时又将在杨某丙手中的回款19750元交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白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被告人付某甲系投案自首。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物品有人民币58000元,塑封机一台。
(3)证据保全清单。证明:本案中大安市安广永丰村、永和村等43户农民购买的的假冒商标的张杂谷10号种子已经保全,其中
丁某甲300袋、周某某50袋、丁某乙20袋、定万民5袋、于凤春10袋、孟某某10袋、姜某甲25袋、庄永峰20袋、刘某乙100袋、李某乙150袋、于艳平48袋、朱某某10袋、刁淑梅48袋、齐鹏影10袋、张某乙10袋、吉某某10袋、张某丙6袋、赵传连10袋、潘洪柳5袋、韩某乙10袋、韩万弘15袋、张某甲15袋、李秀英5袋、于某甲10袋、陈某某20袋、代某某5袋、于某乙5袋、姜某乙24袋、张某丁5袋、刘某丙4袋、于某丙5袋、王某甲5袋、张安国5袋王忠合5袋、张洪义5袋、李某丙5袋、于海水5袋、李某丁15袋、贾云伟44袋、苏云辉13袋、韩某丙10袋、杨某甲260袋。均为500克/袋。
(4)种植张杂单合同。证明:甲方通榆县大段河米业制品有限公司向乙方张某丁统一提供种子。
(5)收据。证明:张某丁交付种子订金100元。
(6)收据。证明:王树金交付种子钱14万6千25元。
(7)杨某甲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存款明细。证明转出人民币共计9万2千元。
(8)商标注册证。证明: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办理转让申请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
(9)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证明:第1211778号商标注册人地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路2号。
(10)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1211778号商标已经转让给宣化巡天种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1)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第1211778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27日。
(12)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211778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洋河南巡天种业。
(13) 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商标的转让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认可。
(14)杂交谷子品种转让合同。证明: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已将张杂谷种子转让给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5)营业执照。证明: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07日,法定代表人为温君。
(16)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张、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原件。证明: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许可。
(18)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明张杂谷5号谷种的品种权人为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9)情况说明。证明:张杂谷除草剂为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订制,有中农立华农业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除草剂“烯禾啶”,有效成分含量为12.5%。规格为100毫升/瓶,单价10元。
(20)委托书。证明: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员工王晓东代表该公司办理投诉涉嫌假冒该公司的产品及侵权行为。
(21)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宣化巡天种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张杂谷10号与付某甲张杂谷10的包装正反面对比照。
(22)鉴定证明。证明:涉案产品在包装上使用了注册号7307105号商标与注册号1211788号商标,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时未经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宣化巡天种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23)、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证明:白城市公安局扣押当事人付某甲人民币59000元。
(24)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明:白城市公安局向白城市财政局扣押款项专户缴纳扣押款59000元。
(25)被害人李秀英、张某甲、韩某甲、韩某乙、闫某乙、韩某丁、张某丙、赵某某、张某乙、吉某某、苑某某、齐某某、朱某某、于艳平、姜某甲、孟某某、庄永峰、丁某丙、丁某甲、丁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姜某丙、孙某乙、刘某丙、张某戊、于海水、王某甲、王中合、张某丁、于某丙、姜某乙、于某乙、代某某、陈某某、于某甲、韩某丙、苏某某、李某丁、贾某某、袁某某、李某乙、刘某甲、王树金共43人的人员关联信息。
(26)通榆县大段河米业制品有限公司付某乙提供的该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通榆县大段河米业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付某乙。
2、视听资料,付某甲案件的光盘一张。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甲证言:
①我为付某甲推销过张杂谷种子,去年11月份的时候,付某甲找到我让我为他推销张杂谷种子,大安市推销了116垧地共1160袋。白城市洮北区保平二农场117垧地936袋,购买人叫王树金。大安的是张杂谷10号种子,每袋100元。洮北区保平二农场是张杂谷5号,每袋115元。大安的116垧地收的是一半种子款,共是77750元,我给了付某甲58000元,我保管的还有19750元。张杂谷5号是收了109 800元,我都给付某甲了,付某甲权返还给买种子的王树金了,因为王树金说我们卖假种子要求赔偿,付某甲让我把王树金打给我的4万元取出来,他又拿了13万元,17万元都给了王树金。
卖的假种子付某甲拉走了,拉哪里去了不知道。我是4月12号知道种子是假的,我就给买种子的打电话,告诉他们张杂谷种子是假的,我都通知到了。一开始我也不知道种子是假的。
②、我刚开始的时候不知道给付某甲推销的种子是假的,我是今年4月份,王树金让我给他送农药,我就联系付某甲给王树金送农药,当时我和付某甲带王树金家时,王树金说种子有问题,我就说:你这种子有问题,我不能坑害农民,你这种子是从哪来的,付某甲说:是从内蒙古老客的手里弄来的。在我知道种子是假的以后,当天我就给买过种子的农户打电话说:种子有问题不能种,等我报案处理。第二天我就和姜某乙、韩海龙、张某乙等人到安广工商局去报案了,安广工商局的人说是在通榆县买的,让我去通榆县工商局报案。我们刚到家,白城市工商局和白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人就来找我了,我就把付某甲推销种子的事全说了。后来我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把我为付某甲推销的种子都收回来了。
我一共给付某甲推销了1160袋张杂谷10号种子和936袋张杂谷5号种子。张杂谷5号种子收了109800元,我都给付某甲了,付某甲都返还给买种子的王树金了。张杂谷10号种子我收了77750元,给付某甲58000元,我保管的还有19750元。我现在手里还有付某甲给我的张杂谷5号种子240袋,张杂谷 10号种子20袋。我销售的张杂谷种子除了李文东的150袋是120元每袋卖的,其他都是100元每袋卖的。农民买种子也签合同,合同是付某甲去年11月份拿来的,其中大多数是我跟农民签的,还有一部分是付某甲和我跟农民一起签的。合同只签一份,在农民手中,我是按合同签订的种子数记账,然后把订购数告诉付某甲。冒用的张杂谷10号、5号种子的区别是虽然外包装有注册商标表示R和二维码,但封口五瓦楞,条形均码是一个号码,真的是每袋号码不一样,侧面没有防伪喷码,张杂谷10号外包装我用的是吕塑包装袋,二真的张杂谷10号外包装均为塑料袋包装,我印制的条形均码均为一个号码。
(2)证人李某甲证言:
我是通榆县八面阳光村委会主任,付某甲是我的亲戚,付某甲使用的通榆县大段河米业制品有限公司的回购合同上有我的名章的事我也不知道,我从来也没有刻过名章。
(3)证人付某乙证言:
我是通榆县大段河米业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我和付某甲是亲戚,他冒用张杂谷商标的事情我一开始不知道,后来出事了才知道。他把他伪造的张杂谷牌5号种子卖给洮北区保平农场的王树金。王树金知道种子是假的后就找附中全要求退款并赔偿10万元。付某甲就给我打电话,我就借给他13万元,并找白城一个叫大陈的说情,把赔偿降到6万元,最后退款11万元,赔偿6万元,一共是17万元。给完钱,付某甲就把假的种子全都拉走了,怎么处理我不知道,过后付某甲和我说是他印制的张杂谷种子的商标,里面装的谷种就是他自己去年种的张杂谷粮食选的,自己包衣就出售了。
(4)证人刘某甲证言:
我是通榆县迪卡种业经销处法人,我和付某乙有生意合作,付某乙4月13日的时候找我买过936袋张杂谷5号种子,当时他是带着2个人去的,一共花了128 700元,当时没给钱,打的欠条,后来付某乙给送来的货款。当时他说他的一个朋友和农民签完张杂谷谷种买卖合同拿钱跑了,因为是拿他大段河米业的名义签的合同,所以他要把张杂谷谷种给农民。
(5)证人袁某某证言:
付某甲是我叔丈人,我家有一辆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去趟白城,我开车拉付某甲到大安市安广镇接一个人(我不认识这个人),大约10点钟左右到的白城,到哪里我也不知道,是付某甲指的路。到了之后付某甲和那个人就下车进屋了,过了几分钟我也进屋了,听他们说退钱退种子,我就出来了。一直到晚上6点多钟往车上装了20多袋种子就往家走了,到家后把种子放在付某甲家西边的车库里了。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甲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2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我是2015年3月22日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5袋,花了1500元。我只交了8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
(3)被害人韩某甲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5袋,花了1500元。我只交了8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
(4)被害人韩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5袋,花了1500元。我只交了8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
(5)被害人闫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6)被害人韩某丁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交的是全款。
(7)被害人张某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6袋,花了6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8)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9)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0)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0)被害人吉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22日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30袋,花了3000元。我只交了1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1)被害人苑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22日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2)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
(1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4)被害人于某丁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48袋,花了4800元。我只交了24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5)被害人姜某甲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25袋,花了2500元。我只交了125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6)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末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7)被害人庄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20袋,花了2000元。我只交了10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18)被害人丁某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交的是全款。
(19)被害人丁某甲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300袋,花了30000元。我只交了150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0)被害人丁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26日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20袋,花了2000元。我只交了10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0袋,花了5000元。我只交了2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6袋,花了6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3)被害人姜某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4)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5)被害人刘某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4袋,花了400元。我只交了2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6)被害人张某戊陈述;
我是2015年3月22日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7)被害人于海水2015年4月16日陈述:证明:其购买从杨某甲手中购买假的张杂谷种子的事实。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交的是全款。
(28)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35袋,花了3500元。我只交了175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29)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0)被害人张某丁陈述:
我是2015年3月22日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1)被害人于某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2)被害人姜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24袋,花了2400元。我只交了12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3)被害人于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22日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4)被害人代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5袋,花了500元。我只交了3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5)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20袋,花了2000元。我只交了10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6)被害人于某甲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7)被害人韩某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袋,花了1000元。我只交了5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8)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3袋,花了1300元。我只交了7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39)被害人李某丁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5袋,花了1500元。我只交了8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40)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4月6日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50袋,花了18000元。我交了全款。
(41)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44袋,花了4400元。我只交了2200元的现金给杨某甲,剩下的欠款秋收后给付。
(4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0袋,花了10000元。我交了1万元现金。
(4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100袋,花了10000元。我交了1万元现金。
(44)被害人姜某乙陈述:
我是2015年3月中旬在杨某甲手中买的张杂谷10号种子,买了24袋,花了2400元。我交了1100元现金。
以上辩护人均证实当时签了合同,上面盖有通榆县大段河米业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
(45)证人高君春陈述:
付某甲在我的手中购买过张杂谷5号的农药,共销售了15件,合计人民币25300元。都是100毫升每瓶的。
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①、我今天来公安局是给大安市红岗乡农民退赔种子款的。我销售的是张杂谷5号和10号种子,是我自己用印制的张杂谷谷种的外包装,灌装的张杂谷二代谷子,作为种子销售给农民。销售144垧地1440袋种子(每袋500克)。每袋是100元销售给农民的,其中有24垧地240袋张杂谷5号和4垧地40袋张杂谷10号被农民退回到杨某甲手中我没有收到钱,收到钱的是116垧地,价值116000元。我实际收到现金58000元。杨某甲手中还有19750元销售的张杂谷种子款没给我。剩余的钱秋后结算。
我还销售给王树金了,也是张杂谷5号和10号种子,其中5号是116垧地,10号是1垧地,共计117垧地936袋(每袋500克),有10袋是张杂谷10号。张杂谷5号种子和张杂谷10号种子每垧地大多是1150元,共计134550元。我是通过杨某甲把种子销售出去的。我跟杨某甲说:让他帮我销售张杂谷种子,1垧地给他150元。所有销售的种子都是我自己灌装的。张杂谷种子的外包装袋我是通过通榆县老公安局对面的公共厕所里有一张小广告,上面写着能印各种证件,我就给他们打电话问能不能印 张杂谷5号和10种子的外包装,他们说能印,我跟他们说:张杂谷5号和10号种子的外包装各印1500个,大外包装袋60个,小包装每个2元,大外包装袋每个4元,封口机一个,共计6500元。
销售的张杂谷种子是我自己种完谷子后留下来的粮食,用包衣剂进行搅拌后作为种子。我冒用张杂谷种子是因为价格高、好销售。
②、我是今年3月份卖给王树金936袋张杂谷5号种子。共卖了134550元。种子款分两次给我的,第一次是3月末我和杨某甲给送种子的时候,王树金当场给了杨某甲69800元,随后杨某甲就把69800元给我了。第二次是4月初通过农村信用社给杨某甲汇过4万元,杨某甲把4万元给我了。王树金后来找过我,他说跟厂家核实了,我的种子是假的。王树金提出3个条件,首先退还他的种子款,其次赔偿他10万元损失费,再有就是帮他买到真种子。经过协商我退还种子款109800元,赔偿给王树金6万元钱损失费,并且答应第二天把真种子给他送过去。当天晚上就把这些钱都给王树金了,共计17万元,并拉走了那批假种子。因为王树金说要报案,我怕我造假种子的事暴露,所以经过协商,赔了他6万元。之前我们也有过约定,如果你15天内不把种子送达王树金家赔偿50万元,其他的没有了。是一张白纸,后来我和杨某甲送种子的时候取回来了。王树金退还的假种子被我倒到我家附近的河里了,包装让我烧了。在我家车库里,用的1个大塑料盆、1个盘秤、1个封口机。这些东西我交到公安局了,其他物品同剩余的包装袋让我烧了。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一般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形式。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被告人付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用自己印制包装袋、自己灌装玉米种子的方式冒充河北巡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种子张杂谷10号、张杂谷5号,数额具大,以委托杨某丙代销,以给其每袋提成15元的方式由杨某丙进行销售。关于销售数量,杨某丙证实,我为付某甲推销张杂谷种子,大安市推销了116垧地共1160袋,是张杂谷10号种子,每袋100元。收的是一半种子款,共收77750元,我给了付某甲58000元,我这还有19750元。销售给白城市洮北区保平二农场王树金936袋,是张杂谷5号,每袋115元。张杂谷5号是收了109 800元,我都给付某甲了,付某甲都给了王树金共17万元。
付忠全供诉,销售144垧地1440袋种子(每袋500克)。每袋是100元销售给农民的,其中农民退回到杨某甲手中280袋,没有收到钱,收到钱的是116垧地,价值116000元。实际收到现金58000元。杨某甲手中还有19750种子款没给我。剩余的钱秋后结算,卖给王树金的936袋张杂谷5号种子款共计134550元,都赔偿给王树金了,共17万元。
被告人的供诉与证人杨某丙的证言一致,即销售假冒张杂谷种子1160袋,总价款116000元。杨某丙收一半种子款,其中还有19750元未给付忠全,即1160袋的种子款是116000元。134550元,卖给王树金的种子因为有15元一袋和10元一袋,总价款134550元,退还王树金种子109 800元,并赔偿6万元损失费,计17万元,并且帮助王树金购买了真种子。被害人王某乙子的损失付某甲全部给予了赔偿。以上事实,证明付某甲通过杨某丙及王树金共销售种子2096应收款250550元。商标注册的所有人河北巡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报案后,侦查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通过杨某甲购买种子的43户农民在4月中旬将种子退回,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用自己灌装的玉米种子冒充河北巡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种子出售,价款250 550元,属数额具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付某甲销售价款250 550元,属数额具大,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前,被害人王树金的损失,全额赔偿,案发后,将58000元交至侦查机关,杨某丙所收的款19750元,被告人也交付至本院。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