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绿刑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鹏飞,男,1991年5月8日生, 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5)第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鹏飞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魏琳、刘博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在长春市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以能为王某甲家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母亲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后制作所有权人为王某甲的假房产证一个)。
【二】2014年9月6日,被告人杨鹏飞在长春市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以其姨家儿子结婚办理酒席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母亲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三】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杨鹏飞与王某甲登记当天杨鹏飞以其在扶余的工地需要工程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母亲李某某人民币40000元。
【四】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鹏飞编造买卖车协议,在长春市绿园区干鲜菜对面邮局骗取李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30000元。
【五】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办理警官公寓8栋704室房产证为由,在长春市绿园区邮局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000元。
【六】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办理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房产证为由(后制作所有权人为王某丙的假房证一个),在长春市绿园区骗取李某某现金8000元。
【七】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办理亚泰大街与南三环交汇处新星宇公司的小区门市房产权为由,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王某乙现金10000元、李某某现金4000元。
【八】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用事先办理的假的长春市广泽牛奶纸箱的营业执照,谎称办厂需要押金和场地费用,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王某乙人民币50000元、骗取李某某人民币70000元。
【九】2014年12月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谎称欠工程款为由,在台北大街邮局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十】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到上海开会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元。
【十一】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送礼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元。
【十二】2015年1月天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其欠工资的工人儿子出事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000元。
【十三】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到外地拉煤干活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700元。
【十四】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能买到飞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000元。
【十五】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杨鹏飞编造各种理由,在绿园区万嘉花园B17栋赵某某家里向赵某某借款人民币72100元。为了不归还上述款项,2015年3月16日,杨鹏飞利用其办理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的假房产证在绿园区万嘉花园B17栋赵某某家里,谎称将该房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上述72100元借款不用归还,其余款项五年内还清。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鹏飞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吴园春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地点应以被告人杨鹏飞当庭供述的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为准。第四起的作案时间应为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鹏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杨鹏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在长春市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以能为王某甲家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产权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权属备案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鹏飞提供给其的绿园区青萍路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的产权证,该证所载房产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属备案状态,且所载内容与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信息不符。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来报案,我被杨鹏飞骗钱了。杨鹏飞是我前夫,我们是通过网上征婚认识的,2014年9月26日我们在绿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4月9日在绿园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杨鹏飞自称新星宇房地产公司土建部监理。我是2014年9月10左右至2015年3月份左右在台北大街同鑫花园小区2栋1门401室被骗的。2014年9月10日左右,杨鹏飞到我家溜达,我父母和我就跟杨鹏飞聊天,我母亲李某某跟杨鹏飞说,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的房子还没有办产权证呢,现在不知能办不。杨鹏飞说他打个电话问问。杨鹏飞就在屋里打了一个电话,跟我们说应该是能办,得花1万元钱。我父母和我就同意办产权证这个事,我们在屋里一共拿出9千多元钱给杨鹏飞了。杨鹏飞当天在我们家住的。第二天,我和杨鹏飞去杨鹏飞称的扶余工地,杨鹏飞在路上给一个称是二哥的人打电话,让二哥帮他垫1万元钱,给三哥(姓名不详)用于我对象王某甲办房子用。过了一会儿,杨鹏飞称接到三哥电话说钱接到了。我就跟杨鹏飞去扶余工地了,过了二三天,杨鹏飞在我的住处,杨鹏飞接电话对方叫三哥的人说你对象的房照办有点麻烦,需要前夫签字等,需要额外花钱找人,得花2千元钱。我就给杨鹏飞拿了2千元钱。过了10天左右,杨鹏飞到我家楼下在车上跟我说,我的房照下来了,打的不算清晰,哪天再从打一下。我看了一下房照,跟他说再重办一下。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我来报案,我被我女儿王某甲的前夫杨鹏飞骗了,从2014年9月份至今年年初,在我家中被骗的。杨鹏飞和王某甲是2014年9月份登记,2015年4月份离婚的。杨鹏飞说他是新星宇集团的包工头。2014年9月份,等我回家之后,我媳妇李某某跟我说杨鹏飞认识开发商,能给我们房子办房产证,要了1万元钱去办房产证了,过了三四天左右,杨鹏飞说得额外找别人办,还得要2千元,李某某就给杨鹏飞拿了2千元钱。过了十天左右,杨鹏飞就拿了一个王某甲名的红色皮的房产证给我们看了。我不知道杨鹏飞找什么人给我们办产权证的。
4.被害人李某某证实,我来报案,我被我女儿王某甲的前夫杨鹏飞骗了,2014年中秋节至2015年2月间,有在我家里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给他的钱,还有在我女儿王某甲的车里给他的钱。杨鹏飞和王某甲是2014年9月份登记,2015年4月份离婚的。杨鹏飞说他是包工程的,是新星宇集团的监理死了,新星宇集团的开发商三哥就把他升职为监理。这是杨鹏飞自己说的,他穿着新星宇集团的服装,在衣服背后印着监理。杨鹏飞第一次管我要钱是2014年9月份在我家里,我们坐在一起唠嗑的时候提到这个房子没有房产证,杨鹏飞说他认识开发商,能办房产证,得要1万元钱,然后我就在我家里给了杨鹏飞1万元钱,过了两天杨鹏飞说得额外在找人,得要2千元,我就又给杨鹏飞拿了2千元钱。过了十天左右,杨鹏飞就拿了个我女儿王某甲名的产权证给我。
5.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我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到2015年4月份骗王某甲的。我骗王某甲和她家里人的钱,王某甲是我的前妻。我和王某甲是2014年9月初通过网络征婚认识的,我俩是2014年9月26日登记结婚的,2015年4月6日办理离婚的。刚认识的时候我和王某甲说我是新星宇集团包工程的,王某甲家在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我俩认识的第六七天,我在王某甲家和她父母在厅里吃饭时候提到王某甲家房子的事情,我问王某甲她家房子多少钱一平买的,王某甲说她家房子交钱了没办下来产权。我说要不行我找给她办了,我进到卧室里假装打电话,我没打电话,呆了一会我出到厅里跟王某甲和她家人说我能办,之后办产权证一共给了我1.2万元钱。我没有办该房屋产权证。她家的房子办不了,是贷款的没到期。因为我没钱,我就想在王某甲家骗点钱花。后来我在东岭南街我租的房子楼道里贴着办证的地方花了二百块钱在左右办了一个假房证给王某甲,房证上写的王某甲的名。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二】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杨鹏飞在长春市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以其姨家儿子结婚办理酒席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左右,杨鹏飞和我在我的QQ车上,杨鹏飞接一个女子(杨鹏飞称母亲)的电话,说他老姨夫的儿子要结婚,需要办酒席,现在家里没也没什么钱,需要1万元钱,让他借1万元钱,办完酒席还他。杨鹏飞就向我借1万元。我说我回家跟我父母商量一下。之后我父母同意了。我和我父母在屋里凑了5千元钱,第二天,我和杨鹏飞去台北大街邮政,我取了5千元钱左右,我和杨鹏飞在车上,我给了他1万元钱。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第二次杨鹏飞管我们要钱是他给我们房子办完产权证之后的几天,杨鹏飞在我家里面跟我说他伊通一个姨家的儿子结婚办酒席要1万元钱,杨鹏飞说没钱了,我媳妇李某某就在家里给了杨鹏飞1万元钱。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中旬,杨鹏飞在我家说他老姨夫的儿子办婚礼酒席要1万元钱,因为家里只有5000元现金,我就给了杨鹏飞5000元现金,是我和我老伴王某丙的钱,之后我把我老伴的存折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和杨鹏飞在银行取了5000元钱。
5.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我和王某甲在登记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某甲在王某甲的车里,我假装打电话,我骗王某甲说我老姨夫的儿子要结婚办酒席,需要1万元钱,结完婚就还。我和王某甲回到她家里,王某甲给我拿了5千块钱现金,然后我和王某甲去邮局取了5千,王某甲给我一共1万元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三】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杨鹏飞与王某甲登记当天,杨鹏飞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以其在扶余的工地需要工程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丙名下的卡尾号726124的账户于2014年9月26日分别取现2.5万元、1.5万元。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我和杨鹏飞登记结婚当天,杨鹏飞说要4万块钱工程款,他在扶余的工地用,我和杨鹏飞在我父亲的存折里取了4万块钱给杨鹏飞,具体是什么地方取的我记不清了,钱是我父母的。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6日,王某甲和杨鹏飞结婚当天的白天,杨鹏飞说要4万元钱在扶余的工地给工人开资,我把我老伴王某丙的存折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和杨鹏飞在存折里取了4万元钱给杨鹏飞,他们在什么地方取的我不知道,钱是我和我老伴挣的。
4.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2014年9月26日,我与王某甲登记当天,我说在扶余的工地需要工程款,我骗王某甲母亲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这个钱是我和王某甲去邮局储蓄所取的钱,是在王某甲父亲的储蓄卡或折的钱。我说工地需要钱,是在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我和王某甲和王某甲母亲说的。我欠工程款的事是不存在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四】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鹏飞在长春市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编造买卖车辆协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万元,后在长春市绿园区干鲜菜对面邮局将该款取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提供的被告人杨鹏飞给其的买卖车辆协议记载,苏成立将吉AC5513号机动车卖给杨鹏飞。
2.存折证实,王某丙账户尾号45629的存折账户于2014年10月11日支取3万元。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1日杨鹏飞说要买他老姨夫的大翻斗车,杨鹏飞在我父亲的存折里取了3万块钱,他是在什么地方取的钱我不知道,钱是我父母的。
杨鹏飞在我的住处跟我和我父母说,他老姨家的儿子的老丈母娘把老姨夫家的儿子给打了,婚没结上,他说他不好意思管老姨夫家要钱,等两天再要钱吧。过了两天,杨鹏飞在我的住处跟我和我父母说,他老姨夫家的儿子去老丈母娘家认错,不但没认错,反而把媳妇的哥哥给扎死了,这个钱先不能要了,等等再说吧。过了一天,杨鹏飞晚上回到我的住处,杨鹏飞先后接到杨鹏飞称的父母电话,然后说他老姨夫要花钱救老姨夫的儿子,老姨夫有一个大翻斗车(吉AC5513)卖给他115000元,老姨夫欠他7七万元,算上我们借的那1万元,他再给老姨夫3万元,这车就给他了。他问我要不要,如果不要,他借了7万元就瞎了,我们借的1万也瞎了,钱不可能给我们了。我们就说杨鹏飞觉得合适就行。杨鹏飞说他现在工地都用钱,他没有钱,让我们先给他拿3万吧,回头他还我们。杨鹏飞就自己拿的卡去的银行划的3万元。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我的银行卡和存折都在我老伴李某某手里,我不知道她什么时候给的杨鹏飞。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杨鹏飞说他老姨夫的大翻斗车要买下来差3万元钱,我老伴的存折在王某甲手里,王某甲把存折给杨鹏飞,杨鹏飞在什么地方取钱我不知道,钱是我和我老伴的。
5.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我在王某甲家里还骗王某甲和她父母,说我老姨夫儿子给别人扎死了,需要钱,他家现在没钱,要卖一个大翻斗车,卖给我11万多,我之前在王某甲手里拿的1万元钱就算买车了,我拿出来我事先在打字复印社自己打印的一份假的车辆买协议,我跟王某甲说我老姨夫还欠我钱,他们再给我拿3万元钱,我把车买下来,我拿王某甲她爸的银行卡在干鲜菜对面的邮局取了3万元钱。我制作假的车辆买卖协议上面写的是卖方是苏成立,买方是我,苏成立是我老姨夫的真名,车牌号吉AC5513是我编造的,整个买卖车辆协议内容都是我编造成的。我之前骗王某甲的4万元钱我花没了,没有钱了就想再骗点钱花。我所说的车牌号吉AC5513的大翻斗车没有这个车,这些事都是我编的,编的目的就是想骗点钱花。我骗来的4万元钱都让我吃喝和出去玩花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五】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在长春市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以办理警官公寓8栋704室房产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我和杨鹏飞就到绿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了,过了两天,杨鹏飞回到我的住处跟我和我父母说,他给我在警官公寓买了套房子,花了40多万,这些都是他借的钱。第二天,我和我父母、杨鹏飞就去看了这房子,我们收拾了一下房子。之后,杨鹏飞说他在上台花园和伊通都有房子了,房子写不了他的名字,说写我的名字。他说他现在没有钱,办产权的1.2万元左右,让我们拿。我父亲就把他的邮局的银行卡和折给我们了。
我记不清是在什么地方取的钱了,我给了杨鹏飞1.2万元钱,钱是我父母亲。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初,在我家里,杨飞鹏说给我们买了一套房子,在警官公寓,要办房产证,要1.2万元,我把存折给王某甲了,王某甲和杨鹏飞去银行取的1.2万元,他们在什么地方取的我不知道。
3.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我在警官公寓8栋704室租了一套房子,租金每个月1300元,我和王某甲登记结婚几天之后我骗王某甲警官公寓的房子是新星宇三哥的亲戚急用钱,我在他亲戚手里买的,我说这个房子的产权证没办呢,我名下已经有房子了,这套房子就写王某甲的名,我跟王某甲说我手里没钱了,办产权得要1万多元钱.我和王某甲就拿着王某甲她爸的银行卡去的邮局取的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应该是1万多块钱。这次骗王某甲也是因为之前的钱花没了,我就还想骗点钱。警官公寓的产权证我没给王某甲办,我拿了钱之后没给他们办,也没去办假证。这次骗的1万多块钱让我吃喝花了。
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我以办警官公寓8栋704室房产证为由,在长春市绿园区邮局骗李某某1.2万元。这件事也是在王某甲家里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说的,这起是我拿了李某某1.2元钱,但拿的现金还是在银行取的款我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六】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在长春市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以办理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房产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杨鹏飞自吴园春处租得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房屋,租期一年,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
2.拆迁房屋分配证及房屋买卖合同证实,刘春晖将南关区东岭街6委(军转小区)12门栋1门202室卖给刘东、刘亮。
3.证人吴园春证言证实,南关区军转小区12栋1们202室是我和我爱人刘东的房子。1998年11月,刘东的叔叔刘春晖将该房产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刘东的。2014年10月10日左右,我和杨鹏飞签订了出租房屋协议,租期是一年。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房租交了,2015年4月以后没有交租金,现在也找不到杨鹏飞了。杨鹏飞没有跟我提过买房子的事。我也没将该房子卖给他。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左,杨鹏飞在我的住房处跟我和我父母说,台北大街中医院的院长欠他两年工程款24万,现在院长在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有一套房子,可以顶账。我说他有两个房子,我也有两个房子,产权证写谁名呀。杨鹏飞说写王某丙的名,我们都同意了。过了三天右,杨鹏飞在我的住处说,军转小区这个房子得办产权,得花8千元钱,他现在没有这个钱,工程款没结。我说我这里有钱,父亲卡在我这里呢,跟父母说一声,我忘了具体8千元钱怎么给的杨鹏飞了。2014年11月中旬,杨鹏飞就拿着军转小区的房照回到我的住处说,军转小区的房照办下来了。我母亲就把房照收起来了。
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杨鹏飞跟我说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这个房子是2014年11月顶账来的,说要给这个房子产权证写我的名字,办产权证得需要钱,李某某就给杨鹏飞了。给他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过了几天左右,杨鹏飞就拿了一个产权证回来给我,我看到产权证上是我的名。后来杨鹏飞和王某甲离婚之后,王某甲和李某某拿这个证去产权处去查询,发现是假的。
2014年10月的时候,杨鹏飞在我家说要给军转小区比那里产权证需要8千元,写我的名,我老伴李某某给他8千元现金,是我和我老伴的钱。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杨鹏飞说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这个房子是2014年11月顶账来的,是杨鹏飞的,杨鹏飞说要给这个房子办产权证,因为他和王某甲名下都有两个房子了,这个房子就写我老伴王某丙的名字,办产权证得要8千元钱,我就给杨鹏飞了。过了一周左右,杨鹏飞就拿回一个产权证,我看到产权证是王某丙的名。后来杨鹏飞和王某甲离婚之后,王某甲和我拿这个证去产权处去查询,发现是假的。
我在家里把家里的现金8千元给了杨鹏飞,钱是我和我老伴的。
7.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我在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租了一套房子,每个月租金1600元,租完房子我在王某甲家跟王某甲和她父母说,我给台北大街的中医院干工程有26万工程款没结账,现在在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的房子顶账给我了,得办产权证,我说办个产权证写王某甲她父亲(王某丙)的名,得要1万块钱左右,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然后我拿着王某甲她爸的银行卡我取的钱,取多少记不清了。过了半个月左右,我在上次给王某甲办同鑫花园房产证的那个办证的人那里办了一个写王某甲她爸名的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站202室的房产证,房产证办下来后让我给王某甲的。我这次也是没钱花了,想骗点钱花。我骗来的钱让我吃喝玩乐和租房子花了。
2014年10月的一天,我以办理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房产证为由,在长春市绿园区骗取李某某现金8千元。这起也是在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和李某某说的,这起我拿的是现金。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七】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办理亚泰大街与南三环交汇处新星宇公司的小区门市房产权为由,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万元、李某某现金4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中旬,我和杨鹏飞、我母亲去亚泰大街和南三环交汇处的新星宇公司的小区(小区名字不详)看了一个门市房,我们都相中了,杨鹏飞就给开发商打电话定了房子,我们看完回到同鑫花园了。2014年12月份中旬,杨鹏飞在同鑫花园,杨鹏飞接到一个人的电话后,杨鹏飞说亚泰大街和南三环交汇处新星宇公司的那个小区的门市房产权能办下来了,需要1.37万元钱办产权证。我、王某乙、我母亲和父亲就给杨鹏飞拿了1.4万元钱,后来门市房产权证一直没有见到。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在我家中,杨鹏飞说要办南三环与亚泰大街门市房产权证,杨鹏飞要1.4万元,我给杨鹏飞拿了4千元现金,钱时我和我老伴的,我小姑娘王某乙拿了1万元。钱都是在我手里给的杨鹏飞。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被我前姐夫杨鹏飞骗了,他自称是新星宇房地产公司监理。2014年12月4日,我和我爱人黄高峰从珠海回到长春参加我姐王某甲和杨鹏飞的婚礼。过了几天,杨鹏飞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说,南三环的那个小区的门市房产权能办下来,需要1.37万元。我、王某甲、我父母就给杨鹏飞拿了1.4万元,其中我个人拿了1万元,我父母拿了4千元。后来门市房的产权证一直没见到。
4.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我跟王某甲说在亚泰大街和南三环交汇处新星宇公司的小区有个门市是给我顶账的,我领着王某甲和王某甲他妈一起去的那个门市看的房子,然后我跟王某甲说要1万多元钱办产权证,然后我就在王某甲她爸银行卡里取了1万多元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这个门市的产权证我拿了钱之后也没给办,假证也没办。这次也是钱花没了,我就骗王某甲和她家人给我拿钱。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我以办理亚泰大街与南三环交汇处新星宇公司的小区门市房产权为由,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王某乙现金1万元、李某某现金4千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八】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用事先办理的假的长春市广泽牛奶纸箱的营业执照,谎称办厂需要押金和场地费用,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被害人王某乙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档案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证人王某甲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鹏飞给其的名称为长春市光泽牛奶纸箱厂、经营者姓名为杨鹏飞的营业执照,经工商局查询,未查询到“长春市光泽牛奶纸箱厂”的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自然人杨鹏飞的登记信息。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左右,杨鹏飞在同鑫花园跟我和家人说,在朝阳区乐山镇整个长春市广泽牛奶纸箱厂。2014年11月份左右,杨鹏飞拿个长春市广泽牛奶纸箱厂营业执照回到同鑫花园跟我和家人说,以前办的广泽牛奶纸箱厂营业执照下来了,办厂子得给广泽乳业10万元押金。以前那买的大翻斗车干活挣了6万,我之前给广泽交了2万,现在给广泽8万了,还差2万,我现在也没有钱。我母亲在我姑那借了5万元钱存在我父亲邮政卡里了,我父亲王某丙的邮政卡一直在杨鹏飞身上,杨鹏飞自己就去银行多次取这5万元办厂子花及给广泽2万,杨鹏飞还跟我说过办广泽场地费2万,我母亲先后给拿了5千和1.5万元给杨鹏飞设备进钱和进广泽场地。2014年12月份,杨鹏飞跟我说,广泽这个厂子要盖彩钢房等费用要5万,王某乙就同意借给杨鹏飞5万元。我妹夫黄高峰在珠海就给杨鹏飞(我母亲的卡)打了5万,杨鹏飞先后取了多次花了。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杨鹏飞说要办个纸壳厂,李某某给杨鹏飞拿了10万元,杨鹏飞说要办执照,李某某给杨鹏飞拿了2万元,一共是12万元,具体是怎么拿的我不知道。
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4日左右, 杨鹏飞开车送黄高峰上飞机走后,杨鹏飞拉我和王某甲、孙龙在车上说,广泽纸箱厂要盖彩钢房等费用5万元,先交3万元定金,盖完在交1.8万元费用,现在没钱不行借高利贷。我在同鑫花园问王某甲说,杨鹏飞要盖厂子的事要5万,不行我先拿点吧,高利贷利息太贵了。王某甲就同意借5万给杨鹏飞该房子,我就让黄高峰在珠海给杨鹏飞(我父亲的卡)打了5万,杨鹏飞一直拿着我父亲的卡,他就取了花了。
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杨鹏飞说要办纸壳厂,拿了个纸壳厂的营业执照给我看,他说要交场地费,我第一次给杨鹏飞5千元,第二次是2014年12月份,杨鹏飞说去纸壳厂卸机器,我给杨鹏飞1.5万元,两次都是在家里给的,都是我和我老伴的钱。2014年11月中旬,杨鹏飞在我家跟我说要办纸壳厂要10多万,我管我爱人的妹妹打电话借了5万元,这5万元我爱人的妹妹直接打到我爱人的银行卡里,我爱人的银行卡在杨鹏飞手里。
杨鹏飞跟我说整个纸壳厂需要2万元钱,我就给杨鹏飞拿了2万元现金。然后由跟我说办厂子还要10万元,我在王某甲她姑和王某甲她妹那每个人借了5万元,一共10万元打到王某丙的银行卡里。王某丙的银行在杨鹏飞手里,杨鹏飞直接就取走了。
6.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 2014年11月份,我拿着一份我之前找办假证的人给我办的广泽牛奶纸箱厂子要押金10万,然后王某甲她妈在王某甲她姑手里借了5万块钱打在王某甲他爸的银行卡上,被我在银行取出来了,之后王某甲她妹妹王某乙又给卡上打了5万元钱,我也在银行取出来了,她妈给我拿现金2万元钱。
2014年12月的一天,我用事先办理的假的长春市广泽牛奶纸箱的营业执照,谎称办厂需要押金和场地费用,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王某乙5万元、骗李某某7万元。我确实拿了12万元钱,但拿的现金或转账我记不清了,事情我也是在王某甲家里说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九】2014年12月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谎称欠工程款为由,在台北大街邮局骗取被害人王某甲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2月9日左右,在车上杨鹏飞说要还工程款,要4万块钱,我在台北大街的邮政银行用我的银行卡取了2万块钱给杨鹏飞。
2.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我和王某甲办完婚礼后,我就骗王某甲说还欠新星宇三哥4万块工程款,然后王某甲就在王某甲他爸的卡里取了2万元钱给我了。因为办婚礼、买东西钱都让我花了,我就想骗点钱花。我不欠新星宇三哥四万元钱,这些都是我编造的理由。
2014年12月9日左右的一天,我谎称欠工程款为由,在台北大街邮局骗王某甲20000元。关于此起的事情我在哪说的记不清了,在绿园区台北大街的邮局王某甲取的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到上海开会为由,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杨鹏飞还多次向我1千、2千、4千的钱称到上海、辽宁、吉林出差干活。
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杨鹏飞说要去上海开会,在我家中我媳妇手里拿了4千元。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份,杨鹏飞说去上海培训开会,在我家中在我手里拿了4千元。
4.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我从2014年12月6日结婚之后到2015年1月份,我多次以去外地开会培训的理由从王某甲和她父母那要钱,每次都是二三千块钱,实际我都没去开会、培训,理由是我编造的,钱也都让我玩什么的花了。
2014年12月的一天,我以到上海开会为由,骗李某某1000元,这起是在王某甲家里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说的,王某甲和李某某在家,具体是谁记不清了,钱是李某某给我的。这起骗了1千元,不是4千元。没有去上海开会的事,是我编造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一】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送礼为由,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李某某现金1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份,杨鹏飞说和他家有个亲戚死了要送礼,我在家里给杨鹏飞1千元现金,钱是我和我老伴的。
2.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2015年1月的一天,我以送礼为由,骗李某某现金1000元。我说有个亲戚死亡了,我说随礼1千元钱,当时在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说的,至于我说合伙人家的亲戚还是我家的亲戚死了我记不清了。当时王某甲、李某某在家,具体谁在家记不清了,钱是在李某某手里拿的。送礼的事不存在,是我编造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二】2015年1月天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其欠工资的工人儿子出事为由,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李某某现金2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份,杨鹏飞在家里跟我说他欠工资的一个工人的儿子把人捅死了,要3千元,我家里只有2千元现金,我就给了杨鹏飞2千元。
2.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2015年1月天的一天,我以我欠工资的工人儿子出事为由,骗李某某现金2000元。当时也是在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说的,当时王某甲、李某某在家,具体谁在家记不清了,钱是在李某某手里拿的。欠工资工人的儿子出事的事不存在,是我编造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三】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到外地拉煤干活为由,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李某某现金2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份,杨鹏飞在家里跟我要去辽宁拉煤干活用钱,我在家里只有2700元现金,我就给了杨鹏飞2700元,钱是我和我老伴的。
2.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2015年1月的一天,我以到外地拉煤干活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700元。当时在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说的,当时王某甲、李某某在家,具体谁在家记不清了,钱是在李某某手里拿的。去外地拉煤的事不存在,是我编造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四】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鹏飞以能买到飞机票为由,在绿园区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 2015年1月份,杨鹏飞说给王某乙一家三口买珠海到长春的机票,王某乙在我家给我6千元钱买飞机票的,我按照杨鹏飞说的打到一个账号上去了,后来机票也没有见着。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月份,我跟黄高峰说过年来长春过年,过完年我们一家坐飞机回珠海,黄高峰同意了。我在同鑫花园住地问杨鹏飞帮我问问黄高峰从珠海飞长春及我们一家三口过完年从长春飞珠海的二张机票共三张机票能不能买到,多少钱。杨鹏飞出去办个事回来说,机票的事他问了,三张5500元左右,开发商三哥的女儿在机场上班给办的。我就同意让杨鹏飞帮买机票了。过了几天,我一直问杨鹏飞机票买到了没有,杨鹏飞说过几天的,拿会员票便宜,礼拜日能买。后来,杨鹏飞说开发商三哥要还贷款,现在手里没钱,我就说那先拿我的6千元机票钱吧,反正三哥的女儿也在机场上班办机票的事。我让王某甲去银行取我的钱给杨鹏飞了,王某甲取完钱就给杨鹏飞打卡里了。过了一个礼拜,我问杨鹏飞票怎么还没到,他说开发商三哥全家现在没有钱,他不好意思问和要。后来机票也一直没有见到。
3.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 2015年1月份,王某甲说她妹妹一家三口人要买从珠海到长春的飞机票,我跟王某甲说我给他们买,然后王某甲她妹妹把6千块钱打到王某甲他爸的卡上,王某甲取出来之后给的我。机票我没有给王某甲的妹妹买,我当时就没想给她买机票,我就想骗点钱花。我骗来的钱都让我出去玩花了。
当时王某乙家一家三口人买飞机票,但小孩要不要票我也不知道,我要完钱也没有去买飞机票。当时在同鑫花园2栋1门401室说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15】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杨鹏飞编造各种理由,在绿园区万嘉花园B17栋赵某某家里向赵某某借款人民币72100元。为了不归还上述款项,2015年3月16日,杨鹏飞利用其办理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的假房产证在绿园区万嘉花园B17栋赵某某家里,谎称将该房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上述72100元借款不用归还,其余款项五年内还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记载,杨鹏飞于2015年3月6日将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以2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赵某某,约定一年还5万元,共计五年还清,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
2. 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抵押欠条记载,被告人杨鹏飞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抵押欠条,杨鹏飞欠赵某某18000元,因此拿房照抵押,3月30日一次性还清,还不上赵某某能拿房照货款在3月30日之后。
3. 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欠条记载,杨鹏飞于2014年11月24日出具了欠条,杨鹏飞欠人民币48000元。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我被杨鹏飞骗了72100元,杨鹏飞在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间先后分四次以各种理由骗我的。第一次骗我1.8万元,第二次骗我4.8万元,第三次骗我1600元,第四次骗我4500元。2014年7月份的时候,杨鹏飞说南三环新星宇集团外墙保温有活,我介绍小玉等十多个人给杨鹏飞干了6000多平8天的保温活,杨鹏飞答应给我2千元辛苦费。后来,外墙保温活干完了,小玉等人向我要工钱,我向杨鹏飞要工钱,杨鹏飞让我先垫上,等许老三给了再给我,我垫了1.8万元。杨鹏飞到现在也没给我钱,2千元辛苦费也没给我。杨鹏飞给我打个欠条并用假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房照抵押。杨鹏飞应该确实是包的南三环新星宇集团外墙保温活,杨鹏飞在许老三手里包的,我在南三环新星宇集团工地问过许老三,他说将活包给杨鹏飞干的,许老三是工地监督施工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份,杨鹏飞说伊通天宝粮库有活盖天宝粮库,我借给杨鹏飞1万元,后来我和王某甲、张老四等人去现场,发现没有盖天宝粮库这事,没有杨鹏飞说的什么二舅张主任这个人,我就向杨鹏飞要1万元钱,杨鹏飞让王某甲给我的1万元钱。2014年11月24日左右,杨鹏飞给我打电话因为处对象女方有孩子了,杨鹏飞不想要对方了,被派出所抓去了说要13万元,杨鹏飞跟我借5万元,我说我家里就4.8万元,杨鹏飞就到我家楼下取了4.8万元,杨鹏飞到现在也没有给我4.8万元,他给我打个欠条,杨鹏飞跟我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杨鹏飞将假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房卖给我25万,并用骗我的1.8万元加4.8万元抵账。我不清楚杨鹏飞是否因为处对象被抓,当天他自己去我家楼下取的4.8万元,他如果被抓不能自己去我家楼下取钱。2015年3月22日左右,杨鹏飞说香格里拉演出方钢踏步台阶4个给8千元活,杨鹏飞说跟我儿子赵宏飞合伙干。第二天,杨鹏飞跟我说买方钢1600元让我垫上,我就拿出1600元给垫上的,现在方钢应该在同鑫花园小区,杨鹏飞现在也没有给我1600元钱。杨鹏飞应该没有香格里拉演出方钢踏步台阶的活。2015年3月23日,我跟杨鹏飞说想考个驾驶证,杨鹏飞说能整要4500元,当天我跟杨鹏飞回到我家,我给了杨鹏飞4500元现金,驾驶证一直也没有下来,杨鹏飞到现在也没有把钱给我。杨鹏飞没有给我办过驾驶证。我去台北大街干鲜菜附近的那个驾校问杜二龙,杨鹏飞有没有给我交钱办理驾驶证,杜二龙说没有给我交钱办理驾驶证。
6.被告人杨鹏飞供述证实, 2015年3月16日,我用东岭南街军转小区12栋1门202室的假房产证在绿园区万嘉花园B17栋赵某某家里,我将该房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上述72100元借款不用归还,其余款项五年内还清。我骗赵某某的钱是分四起骗的,第一笔1.8万元钱,赵某某找人给我干工程的工程款项,工程款是赵某某替我垫付了1.8万元。4.8万元是我谎称派出所要抓我,我记得我当时让赵某某给我拿5万元钱,赵某某给我拿了4.8万元,我去赵某某家里取的。当时我在赵某某家里出了欠条。当时我在绿园区万家花园B17栋补了一个欠条,补欠条的时间记不清了,实际是2015年,但写的是2014年。我还骗赵某某给我买钢,当时也没有香格里拉演出的事。这个1600元没有出欠条,但事情有。4500元驾照的钱我收了,但没等办我就进来了,我还没等和杜长龙说,我也没想和杜长龙说,后来我被抓获了,这个没有欠条。伊通粮库的事情没有,我是骗赵某某的,我没有舅在粮库当主任,这个事情是不存在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14日被害人王某甲到该所报警,称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被告人杨鹏飞骗取30余万元,2015年4月22日,被害人赵某某到该所报警,称2015年3月份被被告人杨鹏飞骗取7万余元。2015年4月26日0时左右,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诈骗嫌疑人杨鹏飞的女友在汽开区长沈路一旅店居住,该所遂到该旅店,通过询问旅店老板及查询身份信息登记平台,发现该旅店一客房内杨鹏飞的女友王楠及一男子居住其中,民警敲开房门发现杨鹏飞及其女友王楠在屋内,遂将杨鹏飞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3.产权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春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实,赵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鹏飞出具给其的所有权人为王某丙的产权证,长春市房屋档案馆未查询到王某丙名下有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鹏飞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鹏飞出生于1991年5月8日等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鹏飞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杨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鹏飞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鹏飞的违法所得,应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杨鹏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伊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杨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执行)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其中五千元已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鹏飞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927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甲;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乙;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2100元,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革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