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住白城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1999年9月24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10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晓军,系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及辩护人谢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代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共计100800.00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周某某、智某甲、智某乙、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代某某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现金100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代某某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代某某的辩护人谢晓军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某于2009年,以能给他人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5800.00元。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收条;2010年元月25日收到周某某预付款110800元,收款人:杨某甲,周某某提供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2)情况说明:2014年12月14日白城市洮北区交通运输局:我局未有杨某甲此人。
白城市交通运输局情况说明:经查我单位从2008年至今无杨某甲此姓名工作人员。特此证明
3)死亡注销证明;程某某死亡时间2008年10月13日
4)杨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照片,卡号:×××
5)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三张,周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显示2009年6月30日体现支取现金10000元,银行转账支取30000元。转入杨某某×××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调取杨某某×××银行账户信息,09年6月30日周某某转入杨某某 账户30000元。转入另一张卡10000元。
公安机关调取杨某某×××卡号信息:
2009年6月30日由杨某某×××卡转入10000元。
6)刑事判决书,代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1999年9月24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杨某某、程某某、代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卷宗104页
2、辨认笔录;2012年12月14日第一次(A)张某甲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看了一边,然后指出:10号为骗取其钱物的代某某。第二次(B)将10张照片顺序打乱重新编号,张某甲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看了一边,然后指出:8号为骗取其钱物的代某某。辨认结束。
2014年9月10日辨认人智某甲对上述12人照片仔细观察后示意民警辨认结束,经辨认人辨认五号照片上的人为我当天给钱的那个人(代某某)。辨认结束。
2014年9月15日辨认人周某某对上述12人照片仔细观察后示意民警辨认结束,经辨认人辨认八号照片上的人为要给我丈夫张某甲办理出租车营运证的人,钱已交给的人(代某某)。
2014年10月31日辨认人代某某对上述12人照片仔细观察后示意民警辨认结束,经辨认人辨认五号照片上的人为我找办事给钱的同学(程某某)。辨认结束。
3、视听资料, 周某某提供给公安机关向代某某要钱的经过的录音。
4.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证言;
我来向公安机关说明一下我丈夫张某甲被代某某以给办出租车营运证和提车为由,被骗110000元一案的情况。我丈夫张某甲被代某某骗整个过程我都了解。并且在给代某某最后一次钱的过程中我也在现场了。我记得是冬天,大约是2009年或者2010年11月份左右吧,我记得好像是智某丙通知的我们。在文化广场北门附近的一家旅店,叫啥名字我不记得了。我记得当时给了代某某30000多块钱,具体是多少我就记不清了。在我丈夫第二次给代某某69000多块钱后我基本上就每隔三、五天给代某某打电话问他事情办的怎么样了,如果办不下来就把钱给我拿回来,代某某总在电话里推脱,不是说不在白城在外地,就是即使在白城也说正忙着呢,不和我见面。第三次给代某某钱是我丈夫张某甲带我们去的旅店交的钱,这是我们最后一次和代某某见面,在给钱的旅店里,代某某还和我们保证说“一旦钱交上去,出租车的营运证和提车的事就马上下来了”告诉我们放心。当时我们家人给这些钱不放心,就让代某某给打一个欠条,刚开始代某某不同意,在我们强烈要求下还是同意了,然后他出去能有二十多分钟的时间,回来就交给我们一个收款人为杨某甲的收条(收条内容为:收到周某某预付款1108000元,收款人:杨某甲 2010年元月25日),给完我们收条,他接到一个电话就走了。在这之后到现在我家里人就一直联系不到代某某了。我丈夫也不知道代某某的联系方式,在我的印象里智某丙也联系不上代某某。当时代某某就是说钱交上去,等营运证和车下来时候就马上给你,一定有你。放心吧。我们现在连人都找不到,更别说和我们承诺的了。后来我们家里托朋友去运管问了,人家根本就没有叫杨某甲的局长。代某某看起来能有175厘米、挺瘦的、头发薄,其它不记得了。
我丈夫张某甲一共给了代某某三次钱,分别是5000元,69000元,31800元,一共是105800元。69000元是在2009年6月30日交给代某某的。因为我在2014年11月1日去中国建设银行查了我给代某某的那个账户的银行卡或者存折的交易记录,上面显示我在2014年6月30日账户里还有40013.64元,这钱是我之前在我爱人他哥张某乙那里借的,我记得存完钱当天代某某就很着急的管我们要钱了,我丈夫当天就把那个存折给代某某了,并且把那个存折的密码也告诉代某某了,那张交易记录显示代某某当天就把存折里的40000元钱转走了,其中10000元钱取的现金,还有30000元钱是转账到一个叫杨某某的账户里。
2)证人智某甲证言;
我前夫和周某某的老公是亲兄弟,我俩是轴们。最后一次给代某某钱的时候我在现场了,并且钱是我亲自给他的。时间太长了,我记得不太清了,大约是2009年或者2010年11月份左右左右吧。我记得是冬天了。在文化广场北门附近的一家旅店,叫啥名字我不记得了,时间太久了。我记得当时给了代某某30000多块钱,具体是30000多少我就记不清了,给代某某的钱都是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就记得大约是2009年底左右或者2010年初左右,我和我丈夫张某丙去周某某和张某甲的家里串门,然后聊天的过程中张某甲就提出想办出租车,挣点钱。我就说我弟弟智某乙认识人多,给他打电话问问,然后我就当场给我弟弟智某乙打了电话,当时正好代某某在我弟弟家里,代某某就说能办。然后我就把我弟弟的手机号告诉了周某某,之后他们就联系了。张某甲一共给代某某三次钱,头两次我都没有去,但是周某某每次都告诉我了,第一次给了5000块钱,第二次给了代某某一个存折里面有40000块钱,另外还给了他29000元现金,第三次大约是在2009年或者2010年11月份左右,这次给了30000多元钱,因为代某某还继续要钱说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和提车,周某某家里没有钱了,从我这借的钱,我拿着钱跟着去的。我们约在我弟弟智某乙住的旅店里,到了旅店,我就问:“怎么样这事”代某某说:“你们把钱交上来,等营运证和车下来时候就马上给你,放心吧”然后我把钱亲手给的代某某,并且我要求代某某给我们所有给的钱打一个总欠条,代某某开始不干,但是我强烈要求,最后代某某出去一趟,走了约二十分钟后回来他说把钱给人家送去了,让办事的人给打了一个欠条,但是欠条不是代某某的名字,他说是给办事人的名字,当时他说这个人是管出租车手续那个单位管事的领导。然后有一个女的给他打电话,他就走了。他就是说钱交上去,这几天等营运证和车下来时候就马上给你,一定有你们的,放心吧。我们现在连人都找不到,更别说和我们承诺的了。代某某看起来能有175厘米、挺瘦的、头发薄,上身穿了一件深色衣服。其它不记得了。
3)证人杨某某证言
我和代某某认识大概有4、5年了,应当是2008年到2009年左右吧,具体是哪年认识的我不记得了。我和代某某认识之后在一起断断续续的生活过,2011年开始一起租了个房子,之后就一起生活了。我有两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应当是零几年的时候办理的,一直也没有用,就在家里扔着了。代某某没管我借过,但他要用的话当时也不用和我说,他可以直接拿去用。只有代某某知道我这二张银行卡的密码,密码是008100。我不知道代某某为谁办过什么事,他从来不和我说这些事情,我问他的事情他也不说,我们还因为这事吵过架,但是他还说不和我说,后来我也就不问他了。代某某用我的银行卡转过帐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这二张银行卡经手过诈骗案中的资金的转账,你们去问代某某吧,他应当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我的银行卡里从来就没有进过大额的钱数,我的卡里最多也就是几千元钱,从来就没有比这数多的时候。
4)证人智某乙证言;
2009年春天的一天,我姐智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张某甲想办出租车营运手续,问我能不能找到人帮他办,打电话的时候代某某就在我旁边了,电话没挂的时候我就问代某某能不能办出租车营运手续,代某某当时就和我说他能办,后来我记得有一天中午的时候我还和代某某、智某甲、张某丙(张某甲的弟弟)这四个人一起吃饭了,因为时间太长了,是否还有其他人在一起吃饭我不记得了,但是我确定有我们这四个人。代某某当时说这个出租车营运手续肯定能办下来,他能找白城市运管处一把手杨某甲给办这个事情,代某某说的时候智某甲和张某丙也听到了,当时代某某也没说太细,只是说能找人给办。当时说这个出租车营运手续在2009年6月份就能办下来,再后来又说得2009年11月份能办下来,后来就一直往后推,但是一直和我们承诺这个事情肯定没问题。代某某给周某某那张110800元的收条的时候我、周某某、张某甲、智某甲、王某甲这五个人都在场,在白城市文化广场西侧的一个旅店里,张某甲和周某某把31800元钱现金交给代某某,代某某说要把那些钱给办事的人送去,我们就在那个旅店等着,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代某某就带着一个收条回来了,收条的内容大概是“收到110800元钱,落款写的是杨某甲”,我们也没多想就离开那了。张某甲他把钱给代某某了,但是事一直没有办成,现在代某某也联系不上)他还不还办事的钱。当时我和代某某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吃饭时我就提了一嘴张某甲要办出租车营运手续,代某某说这个事情我就能办啊,我认识交通局叫杨某甲的副局长,能办这个事情,我回去就跟张某甲说了,之后张某甲就找代某某办出租车营运手续这个事情。我知道是10多万,具体数目没记住,当事代某某还给张某甲一张杨某甲打的收条,上面有数目。这个收条是张某甲和他媳妇周某某给代某某最后一笔钱后,代某某从旅店出去说送钱去,过了一会他就回来了并且拿的这张收条,并且讲是给张某甲办事的那个交通局 杨某甲给打的收条。给了四次,给钱我都在场。
5)证人张某乙证言;
张某甲2009年底从我手中借款40000元,是现金。没有还。他找人办出租车这事都好几年了,一直办不下来,一想就是被骗了。
5、 被害人张某甲供述;
我来向公安机关说明一下我被代某某以给办出租车营运证和提车为由,被骗110800一案的情况。到现在代某某也没有给我办下来出租车营运证或者把钱退回来。因为事情过的时间比较久了,我记得不太清楚了,我大概记得最后一次给代某某钱是智某丙通知我们的,然后我就带着我媳妇周某某去他们说的位于文化广场附近的旅店见面,这是我们最后一次和代某某见面,在给钱的旅店里,戴某某还和我们保证说“一旦钱交上去,出租车的营运证和提车的事就马上下来了”告诉我们放心。当时我们家人给这些钱不放心,就让代某某给打一个欠条,刚开始代某某不同意,在我们强烈要求下还是同意了,然后他出去能有二十多分钟的时间,回来就交给我们一个收款人为杨某甲的收条(收条内容为:收到周某某预付110800元,收款人:杨某甲 2010年元月25日),给完我们收条,他接到一个电话就走了。在这之后到现在我家里人就一直联系不到代某某了。我手机里保存了代某某当时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32XXXXXXXX,,在最后一次给他钱后,再给他手机打电话,电话那头说不是代某某了,但是我能听出来就是代某某,在之后就打不通了。当时代某某说找一个叫杨某甲的交通局局长给办这个事。我没有见过,只是听代某某说过有这个人。 其实我也不知道有没有这个人。代某某看起来能有175厘米、挺瘦的、头发薄,外号叫代瘸子,其它不记得了。
6、 被告人代某某供述;
我因为智某乙找我给他朋友周某某办理出租车营运证的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时间太长了,我也记不清了,有六七年了。我给办了,当时我找的我同学程某某给办的。200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智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老哥,我想给我姐家办一个出租车营运证。你看看你能不能找人给我办了。”我说:“这事我办不了,但是我可以找人给你问问谁能办,我给你看看吧。”隔了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智某乙又给我打电话又问我这事,我说我去给你找找人看看。这次他给我打完电话我才给他联系,我给好几个人都打过电话问能不能办,但是都说办不了。有一次我和程某某吃饭,我就试探的问了一下程某某能不能办理出租车营运证,他说:“他认识交通局的一个姓杨的局长,我去给你问问。”然后隔了也就两天的时间,我给程某某打电话询问这事怎么样了,他说这事能办,但是得给这个姓杨的局长拿5000元好处费,然后我就给智某乙打电话问他得拿5000块钱好处费,问他办不办,智某乙说行,然后智某乙就和周某某的老公约我在一个地方见面,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把5000元给的我,我拿完钱当天晚上就给程某某送去了。然后又隔了很长时间,程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说:“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得需要69000块钱,你问问那头办不办,办的话就给钱送过来。”我就给智某乙打的电话问他办不办,智某乙说:“那我给周某某打一个电话问问吧。”过了一会,智某乙就给我回电话说办。过了也就一个小时的时间,周某某的老公就来到位于开发区幸福花园南门那把一个存有60000元的银行卡给我送来了,哪个银行的我忘了,他和我说:“银行卡里是60000元,钱不够,剩下的钱明天我给你送来。”然后第二天周某某的老公在白天又来给我送9000的现金。我对他说:“你就回去等信吧。”然后当天晚上我就约程某某在开发区一家叫天天火锅城的饭店见面,在饭店里我把存有60000元的银行卡和9000元现金给了程某某,程某某收完钱,说“十一月吧就能办下来。”过了能有一段时间,程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运管处的车下来了,但是车和手续是配套的,还得需要64000元钱。你问问那头还办不办了。”然后我就给智某乙打电话问:“办理出租车还得需要64000元钱,你还办不办了。”智某乙说那就办呗。然后第二天智某乙就给我打电话叫到位于大众附近一家旅店,当时屋里有很多人,我都不认识,在房间内,对方一个人,具体谁我不记得了,说:“他家没有钱了,就剩30000块钱了,”我说:“那就别办了,我把钱给你要回来。”他说办,我说我这有10000块钱,我先给你垫上,等你办下来后你们再把这个钱给我,然后我出门就给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到底能不能把出租车营运证办理下来了?”程某某说能啊,我说:“这头钱不够了,就40000多块钱了,还差两万。”程某某说:“那我给他们垫20000,等证办下来在把钱给我。”然后我就把44000的现金给程某某送到他单位去了,在二楼一上楼梯往右走南面最里面的他的办公室,我说你得给人家一个凭证啊,然后他就出去了,过了能有二十多分钟的时间,程某某回来给了我一张收条,我拿着这张条就返回到了旅店,将这张条交给了智某乙,他们叫我一起口饭,我说不去了,我就走了。之后我就去辽宁拉土方,又去北京考察了,走了大概能有两个多月,在辽宁的时候,智某乙给我打过电话询问过这事,我说等我回去的再说,然后在去往北京的时候在沈阳火车站,我的手机就丢了,就把他们的联系方式弄丢了,就联系不上他们了,等我回白城后,听说程某某因为车祸去世了,我知道这事也就泡汤了,我也就躲了。这事也就这样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本院对被告人代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应予以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代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共计1058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刘君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彭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