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占义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0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10月20日被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1991年2月26日脱逃,于2015年4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抓捕归案,于2015年4月29日押解回白城市监狱,现羁押于白城市监狱禁闭室。

被告人鲁某某脱逃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以白洮检监刑诉[2015]第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洮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于1991年2月26日22时许,在白城市监狱前往新分组劳动途中,趁看押人员不备从劳动现场脱逃;脱逃后步行至哈尔滨市。2015年4月29日被白城市监狱干警抓获。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刘某某、鲁某某、王某某、辛某某的证言;(三)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无视监规,私自脱逃,严重破坏监管之需,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身份信息。

(2)乾安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证明鲁某某犯强奸罪的执行期限,字1990年11月8日至1995年8月9日。

(3)脱逃犯人登记表。白城市监狱狱政管理科的脱逃犯人登记表。证明1991年2月26日犯人鲁某某脱逃。

(4)白城市监狱狱政科在逃人员情况说明。证明白城监狱追捕小组于2015年4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派出所庆丰村其租住的房中和当地市局及派出所民警等共同将鲁某某抓捕归案

(5)大安市公安局叉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鲁某某在其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白城市监狱狱内侦查科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证实经侦查,未找到与鲁某某的大哥鲁占元的户籍人口数据、未能找到管教员鲍光。

(5)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

2、鉴定意见

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白)公鉴(痕检)字[2015]02号,2015年5月18日:分析说明:鲁某某在白城市监狱提取的十指指纹中的右手拇指指纹与鲁某某在乾安县看守所提取的十指指纹中的右手拇指指纹形态、流向方面相同;二者在细节特征的结构、方向、位置、间隔线数和整个布局方面均一致,且数量亦完全相同,未发现本质性差异。这些相符特征的存在,形成了特定的总和,反映了特殊本职,为其他人所不能重复出现,构成了同一结论的客观依据。

送检的鲁某某在白城市监狱提取的十指指纹中的右手拇指指纹与样本鲁某某在乾安县看守所提取的十指指纹中的右手拇指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陈述:

我丈夫叫鲁某某,我们在一起同居了十年,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是2004年12月25号在哈尔滨认识鲁某某的,他当时在哈尔滨做水暖安装和拆迁的工作。鲁某某在哈尔滨市租住的房屋,具体位置记不清了,他和他的儿子鲁兆龙生活在一起。我认识鲁某某这十年他没有过违法犯罪的行为,之前有没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我不知道。鲁某某和我说,在认识我之前就在哈尔滨市生活了,他是1967年10月16日出生的,他的户口是吉林省大安市叉干乡的。

(2)证人鲁某某的陈述:

鲁某某是我四哥。鲁某某在90年代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因强奸罪被乾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白城市监狱服刑,后来听说在监狱脱逃了。鲁某某脱逃这件事我是在他脱逃六、七年后他领他儿子回来看我妈的时候我知道的,据鲁某某讲,他在哈尔滨干建筑活,鲁某某1967年10月出生,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我大哥鲁占元在哈尔滨,2013年冬天去世了。我对鲁某某没有过资助,很多年没有联系了。我也不清楚鲁某某脱逃后是否有过违法犯罪行为。

(3)证人王某某的陈述:

我认识鲁某某,他是我妻子的四弟。90年代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因强奸罪被乾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白城市监狱服刑,后来听说在监狱脱逃了。鲁某某脱逃一年多他回来看我岳母的时候我知道的。据鲁某某讲,他在哈尔滨干建筑活。我没有资助过鲁某某,很多年没有联系了。我大舅哥鲁占元在哈尔滨,2013年冬天去世了。鲁某某脱逃后是否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我不清楚。

(4)证人辛某某的陈述:

我退休前是白城市监狱的警察。我认识鲁某某,他是白城市监狱一大队四中队的罪犯。他是1991年2月26日晚上十点左右在白城市监狱晚上装火车的现场派往新组的过程中脱逃的。当时是黑天,确定不了逃跑的方向,管教有我和鲍光,看押的民兵记不清都有谁了。当时分完组之后三四分钟点名的时候发现鲁某某脱逃的,鲁某某当时21岁左右,是乾安县人,时间太长,体貌特征记不清楚了。鲁某某当时因为犯强奸罪到白城市监狱服刑。发现鲁某某脱逃后,我们鸣枪示警,报告大队,监狱开始实施追捕。后来没有抓到。

4、被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1990年12月24日到白城市监狱服刑的,1991年2月份从白城市监狱脱逃的。1991年2月份的一天,当时是晚上,我在白城市监狱的沙沟装火车,当时管教把我分到新的劳动组干活,在去往新劳动组的途中,我趁看押人员不注意,从劳动现场南侧逃出,步行至哈尔滨,一直在哈尔滨市生活至今。到了哈尔滨以后我投奔了我大哥鲁占元,我大哥把我安排到工地上学过电焊、水暖、锅炉安装,大约在工地上干了8年,后来我就自己在市场上找活干,一直到现在。当时在场的警察有一个姓鲍的,还有一个姓辛的,具体名字不知道。我在哈尔滨我哥哥鲁占元知道,但是2013年去世了,我弟弟鲁某某、大姐夫王某某、大姐鲁亚杰也知道。还有我妻子刘某某知道,我和她是2004年认识的,在一起同居,没办理结婚登记。

之前我的户口是吉林省乾安县赞字乡大率字村的,我脱逃后一直没敢用原来的户口,2002年6月3日我大哥鲁占元帮我在吉林省大安市叉干镇三八村大围子屯以补录漏登户口的名义又办了一个户口,为了改变身份当时把出生年月日由1967年10月29日改成了10月16日。我逃脱的事我大哥鲁占元当时知道。七、八年后我弟弟鲁某某知道,我从监狱脱逃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我从白城监狱脱逃后到现在一直都在哈尔滨。

本院经审查被告人鲁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鲁某某犯脱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被判处刑罚后,在依法被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鲁某某犯脱逃罪的时间是1991年,应使用1979年刑法。其中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新旧刑法对脱逃罪的法定刑一致,因此本案适用旧刑法。

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在脱逃期间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况,且在庭审过程中悔罪、认罪,本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违反监规,摆脱监管人员的监管,在服刑期间逃离改造场所,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监管秩序,构成脱逃罪。依照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剩余残刑为四年七个月零二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陶立鹃

审判员  陈书琴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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