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会,男,1960年8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1196008110013,辽宁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办事处九委八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1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18时20分,被害人赵兴陪同李会彬到海明七委代兰英开的麻将馆索要赢的钱款,与被告人刘会发生口角,刘会用玻璃烟灰缸打伤被害人赵兴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赵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无辩解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刘会在海明辖区代兰英开的麻将馆与前来索要钱款的被害人赵兴发生口角,刘会用玻璃烟灰缸将赵兴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等
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东盛路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5月11日在长春市富鑫宾馆将网上逃犯刘会抓获。
2、和解协议书一份,证实刘会与赵兴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即刘会一次性赔偿赵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㈡鉴定结论
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赵兴被他人打伤,造成“头皮裂伤,鼻骨骨折,左上颌窦前壁、外侧壁骨折并窦腔内积液,左肘部软组织挫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t条款之规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㈢证人证言
1、证人代兰英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上6点半左右,我家麻将馆有一桌正在玩着,有两个男子看上去喝了不少酒一进屋就开始骂,后来就指着老刘头骂,说白天就是你不让玩的。随即他俩管我要钱,我说怎么给你钱啊,白天你们的情况我也不知道。那两个男子有一个是白天到我家玩的,另一个是他找来的社会混子,他俩在屋里来回边走边骂,白天去我家的那个男子一个劲儿的骂,老刘头不吱声,另一个小混子上前去打老刘头,老头用手一档没打着,屋内看热闹的人往外推那两个男子,我妈上前拉架,他俩推我妈,把我妈推倒在地,因为跟前有一把木椅子,结果我妈的头部碰到了木凳子上,当时就起不来了。这时大家就把两个男子推出屋外,我就打110,那两个男子想跑,因为着急怕110的车堵住他俩去路,也就没开车离开。那个姓刘的叫刘会。我看到那个男子先骂了刘会,并用手包去打刘会,刘会一伸胳膊挡住了,接着就追那个男子打,拿什么打的没看到,当时他俩都喝了很多酒,身上有很大的酒气。
2、证人李会彬证实:赵兴是我朋友,他跟我去麻将馆去找老板代红讨个说法。当天上午我在那个麻将馆打麻将,本来是我赢,可本局还没打完,一个老头进屋,听说跟我一桌的老太太输钱了,就破口大骂,把我们这局子搅黄了,我赢了钱却无法兑现。过来半个小时老板代红回来了,说她了解一下情况,不行她给补,我就离开了。晚上6点钟左右,我去找老板时,赵兴跟我去了,他进屋后什么也没说站在一旁,我跟老板娘开始说这个事情,还没说完,屋内一个姓刘的大个子对赵兴就骂:“你是干啥的?”赵兴说:“我是干啥的,你咋能骂我呢?”姓刘的大个子抄起跟前电视机柜上玻璃制的大烟灰缸子照赵兴脸部连续砸了两下,当时脸部、鼻子就出血了,我一看这种情况赶紧将赵兴拉出门外。屋内一帮打麻将的男子呼啦围过来,接着追打我们,在楼栋门口,赵兴被人绊倒,又踢了几脚,我往出跑时,姓刘的在楼西头追上我,把我车钥匙抢下去了。后期赵兴给我打电话,说他受伤了,我打车接他去了二医院,给他包扎伤口,办理了住院手续。
3、证人那淑华证实:2014年4月19日19时左右,我在我女儿家开的麻将馆内卫生间洗衣服,听到客厅内有人吵,我就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到客厅我看见两个男子骂骂吵吵的,我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俩个一边骂一边把我推倒了,我头部左侧磕在鞋架上起不来了,他们俩就都出去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王志荣证实:2014年4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我正在海明七委姓代的开的麻将馆玩儿,有两个男的进来骂骂吵吵的。一个男的40岁左右光头,另一个男的也是40岁左右平头的。平头的那个男的拿了皮质手包打了一个当时正在玩麻将的男的脑袋一下,这个男的就站起来和他们撕扒起来,麻将馆老板娘的母亲过去拉架,摔倒在地上。这时在场打麻将的人就都起来拉架,把他们推到外面去了。后来我看到他头部出血了,不知道是谁打的。
㈣被害人赵兴陈述:2014年4月19日晚上6点多,我到朋友李会彬家喝酒,之后跟他一起打车去铜马西南方向一家麻将馆,他说去找老板要什么钱。到那家麻将馆之后,李会彬先进屋跟一个女的说话,我在门口等着,这时跟前有一桌人在打麻将,其中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骂骂滋滋对我说:“你他妈是干啥的?黑社会啊?”我说:“你骂我干啥呀?”他说打你能咋地,我还没等说话呢,那个男子随手在身后的茶几上抄起一个大玻璃烟灰缸照我头部砸了过来,我没来得及反应,他就接连打了我好几下,我的头和脸都被打出血了,李会彬就把我拉出去了。刚走到门口,从屋里冲出来几个男子又上来把我打倒在地,照我身上踢了好几脚。李会彬开车拉我到二医院进行了包扎。
㈤被告人刘会供述:2014年4月19日上午,我媳妇徐雅清在建委东侧胡同从北往南的姓代的人开的麻将馆内打麻将,中午12时左右,我去找我媳妇,看见她和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在打麻将,我就没让我媳妇玩儿,带她回家了。下午15时左右,我又去姓代的麻将馆玩儿,大约16时左右,和我媳妇上午一起打麻将的那个男的和后来我打伤的那个男的一起来了,和我媳妇一起打麻将的那个男的进屋就骂人,然后看着我,我就说别骂人,骂人怎么打麻将了,被我打伤的那个男的就用他的夹包打我右侧头部一下,说就我话多。我站起来问他怎么打我?他说打你能怎么的?我就从麻将机右侧的电视柜上拿起一个玻璃水杯或者烟灰缸,照那个男的左侧头部打了一下,具体打什么部位我没看清,大家就来拉架,那个男的摔倒了,麻将馆的一个老太太也倒了。和他一起来的那个男的就奔我来了,我一躲也摔倒了。后来我一直追到建委西侧胡同里面,没追上,那个男的车钥匙掉了,我就拿着车钥匙回麻将馆了。我让麻将馆老板报警,然后将那个男的车开到派出所,我就回家了。
经审查被告人刘会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先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依法予以了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