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义、刘凤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05

吉林省白城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辽宁省凤城市人,住白城市。因故意伤害,2014年8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4年8月1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辽宁省凤城市人,住白城市。因故意伤害,2014年7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4年8月1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公诉字(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10时许,因土地问题,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与平台部队部分战士及干部发生纠纷,双方殴打在一起被告人刘某甲持洋镐将被害人李某甲、董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董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4年7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安镇牧场八连与隋某甲、丛某甲因浇水的“白龙”的归属权一事发生争纠纷,被告人刘某甲将隋某甲、丛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闻听弟弟刘某甲被打后,于7时许赶到隋某甲家,登上隋某甲家院内停放的铲车,用铲车铲向隋某甲家的房屋,将隋某甲家房子山墙、门窗撞坏,并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隋某乙铲倒,后因铲车陷入坑内,被人拉下铲车而停止。经法医鉴定隋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乙、孙某某、周某某、孟某某、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隋某丙、丛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董某某、隋某乙、隋某甲、隋某丙、丛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四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二被告人依法判。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10时许,因土地问题,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与平台部队部分战士及干部发生纠纷,双方殴打在一起被告人刘某甲持洋镐将被害人李某甲、董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董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4年7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安镇牧场八连与隋某甲、丛某甲因浇水的“白龙”的归属权一事发生争纠纷,被告人刘某甲将隋某甲、丛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闻听弟弟刘某甲被打后,于7时许赶到隋某甲家,登上隋某甲家院内停放的铲车,用铲车铲向隋某甲家的房屋,将隋某甲家房子山墙、门窗撞坏,并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隋某乙铲倒,后因铲车陷入坑内,被人拉下铲车而停止。经法医鉴定隋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刘某甲、刘某某诊断书; 刘某某:白城市中医院2014年5月14日入院,头皮挫裂伤,腰部、前胸部、左肩、左前臂、右踝部、左膝部、右肘部及右上臂软组织挫伤。

刘某甲:白城市中医院2014年5月14日入院诊断,头皮挫裂伤,右肘部、右上臂及右膝部软组织挫伤。

(2)被刘某甲、刘某某砸坏的军车图片二张。照片一张。

(3)部队方面受伤人员诊断证明;董某某:2014年5月14日,解放军521医院:左小腿局部肿胀,中段前外侧见一斜形创口,长约4cm,出血明显,肌肉组织外翻,周围皮肤挫伤,部分皮肤表皮脱落。左小腿挫裂伤。

李某甲:2014年5月14日,解放军521医院:右手第一掌骨体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挫伤。伤情照片。

(4)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与部队发生纠纷的田间案发现场图片。

(5)2014年6月25日刘某甲用的镐扣押清单、照片:农用镐一把。

(6)第一份辨认笔录:辨认人指出本组照片中二号为打他的人。

(7)第二份辨认笔录:辨认人李某甲指出本组照片中10号为打他的人。

(8)第三份辨认笔录:辨认人董某某指出本组照片中6号为打他的人。

(9)刘某甲、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证实;刘某某、刘某甲承包的是吉林省白城牧场二分场的土地各95亩。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1994年8月13日

白城马场在你场区内耕地面积不再扩大,在不影响试验的前提下,从事耕、牧、搞好生产。土地使用证由基地领,但马场也有适用土地的权利。基地应允许马场用地,双方要共同维护好试验场的整体性。用地方面有何问题,由基地与马场共同维护好实验场的整体性。用地方面有何问题,由基地与马场协商解决,不得与马场农牧民直接打交道。

(11)白城牧场二分场证明:刘某甲、刘某某土地归平安镇牧场二分场所有。系承包给刘某某、刘某甲的土地,该地不属于部队所有,该地位处军事管区内,归平安镇牧场二分场所有。

(12)李某乙证明:刘某某、刘某甲承包的二分场的地,与部队殴打过程中刘某甲、刘某某头部、四肢及前胸、后背软组织均有不同程度挫伤、挫裂伤,并住院治疗。因受伤较轻,均未鉴定。

(13)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调取此车档案及车辆信息。至此物价部门无法对该车进行价格鉴定。

2.鉴定意见

(1)、2014年6月24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李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2014年6月24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董志合损伤程度轻微伤。

(3)、2014年7月21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隋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4)、2014年7月24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过对伤者隋某甲生体检查及查阅有关医疗文证,伤者被他人致伤,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住院对症治疗,现伤者病情稳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条款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5)、2014年7月24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丛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隋某甲家被损坏房屋价值4007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证言:

刘某甲和刘某某是八连的职工。当时我没在现场。当天听说后我们还到刘某甲家去看他了。我们牧场的土地办周主任,平台部队治安处的孙某某参谋,我们一起去的。前两天他们压脚的当天上午,我们八连的赵某乙连长用电话和我说一下,头一天的上午刘某甲、刘某某他们哥俩个去的八连种地,防化连战士不叫他们种发生口角,部队车给刘某甲脚趾给压了,他们给部队的车玻璃砸了,说完后我开车先到八连防化连的一个点,一台车两个战士临时看种地的点,问一下情况,确有此事,然后我们牧场土地办周主任打电话汇报这一情况,因周主任管土地知道土地情况,说完后周说我正在山上胡元这点呢,我往那走时,周主任可能通知平台部队治安处,孙小辉参谋长等我到点哪,部队的周参谋也在点上,我们一同去的防化连的临时点,两个战士一台车,到点后,孙参谋问一下战士昨天发生的情况,然后周又给防化建的领导打电话问一下情况(因为他们不是一个部队的不归一个地方管)问完后孙说被压脚的人哪,我就给刘某甲打电话,他说我在镇西医院看脚哪,我说你先回家,部队领导想要到你家看看你,他说行,过了一会我们开车来到刘某甲家,他也回来了,确实看到刘某甲的个大脚趾被压肿了上的药,看完问完之后,孙参谋说我们战士不知道,我代表他们及部队向你们道歉,希望你们地还继续种,我们在那呆了一会我们就走了,孙参谋他们也就回去了。

(2)证人孙某某证言;

部队番号是63850部队,我是厂区试验安全处参谋。今年5月份当时干仗我不在场他们干完仗后,他们双方的领导都给我打电话了,之后我去了。牧场的领导说防化连的战士开车给牧场种地的职工给打了,脚用车给压了,防化连的领导讲牧场的职工老百姓去山上种地,老百姓给部队的车风挡玻璃给砸了。

听完双方说完这件事后,当天下午我去白城牧场八连,当时与牧场的领导几个人,具体都有谁记不清了,只记得有牧场的土地办的周主任领着我,先到防化连战士的执勤点,就有一台车,两名战士,具体是不是与牧场干仗我不太知道,我具体和战士讲一下,咱们一定要文明执法,问了一下干仗的情况,然后我们又到说被压脚的牧场职工家,当时我看还能走,没看出太大的外伤,他也说干仗和压脚的情况。然后我当面和牧场被压脚的职工讲了,我们部队战士年轻一些事可能做的不够,我代表部队领导向你们道歉,说了一会我们就走了。

这我都不知道。第二天打起来的我后听说的,牧场领导给我打电话了说部队的人快给老百姓给打死了。

(3)证人周某某证言:干仗的事我知道。他们出事后,我与我们白城牧场八连长李某乙一起去的防化连。2014年5月13日,牧场八连连长李某乙找我叫我去八连,因为八连的刘某甲和刘某某因地与防化连的战士发生争吵,干起来了,叫我去看一下地是否是新开荒的地,上午是李某乙先去的部队,下午我与部队的孙参谋一起去的防化连,当时连队点有台车就两个战士,问一下12号在地与刘某甲、刘某某在地发生的情况,他们也都讲了说我们牧场的刘某甲他们给他们部队的汽车风挡玻璃给打碎了,部队的战士开的车给我们牧场的刘某某的脚给压坏了。后来孙参谋与防化连的领导在电话里联系了一下,具体怎么讲的不知道,然后我们就走了,与孙参谋来到刘某某家,当时看脚确实有伤,压完后12号他到镇西医院处置的,但不严重,后来孙参谋也说了我们战士也不懂事,我向你们赔礼了,风挡玻璃也不用你们赔了,这事就这么地吧,呆一会我们就走了。一般情况下原来是平台部队的试安处管,今年防化连来人管了。刘某某的第地是在册地。

(4)证人孟某某证言:我来报案,63968部队的干部被打了,今天上午9点30分左右的事。在我们部队驻点的南边,白城牧场八连北山的北侧大地内。李某甲、董某某、魏某某他们仨被打了。被两个男子打的,他们都是种地的。用镰刀和搞头打的。对方也受伤了,但不知道啥程度。我们战士用棒球棒打的,那两个男子用镰刀和镐互相打的。我在现场了。我们一共去了八个人有李某甲、董某某、魏某某、赵帅、荆雷、赵某丙、李明俊加上我,另外两个老百姓,别人没有了。对方老百姓用的镰刀和镐是从四轮车座位上拿下来的。所有人都动手打了,也包括我,我们手里每人都拿着事先带去的棒球棒打的,两个老百姓用的是镰刀和镐把打的。我们八个都受伤了,三个战士比较严重,住院了,另外几个不太严重,所以没有住院。我们八个人开两台勇士吉普车,其中有四名干部,四名战士。我们目的是想问老百姓昨天上午9点左右钟我们驻点的巡逻车被砸了,原因是啥,另外找到砸车的老百姓让他们包赔我们损失。昨天被砸的事情我不太清楚,我当时没在现场,今天我们驻点战士向李某甲汇报称车被老百姓砸了,所以李某甲就组织我们去的。

我们一块奔昨天上午被老百姓砸车那去了,到那之后看见有两个老百姓开两辆四轮车正在趟地,我们就奔他们去了,还没等到跟前有一辆四轮车就想跑,但没跑掉就停下了,停车后我看见有一老百姓从四轮车上下来,手里拿着木镐,另外一辆四轮车消瘦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镰刀挥舞着不让我们靠前,我们部队战友赵某丙就对我们说:“就是他俩砸的车。”我们就共同问他俩为啥昨天砸我们的军车,他俩说为啥你们骂我呀,而且还用军车压了我们的脚。我们就对他俩说你俩先把镐和镰刀放下再说,他俩就说你们先把棒球棒放下。因为我们看见他们手里有东西,所以我们下车时,手里都拿了棒球棒,棒球棒就是我们驻点的,目的是为了防身用,我们有几个战士放下了棒球棒,但他俩还是举着镰刀和木镐不肯放下,我们就上去抢,结果双方就打起来了,当时就打乱了,我们把他俩手里的木镐抢下后,就不打了,双方都受伤了,两个老百姓就躺地上了,我们就用车拉着受伤的李某甲、董某某、魏某某一块去平台521医院了。

昨天是赵某丙还有一个新兵叫张某某。听巡逻司机赵某丙说,他们巡逻时发现有新开草原迹象,所以看见有老百姓在趟地,就想过去问问情况,结果就给车砸了。在我们打起来之前是他俩先冲过来要打我们,我们拿出棒球棒他们俩才后退,后来我们战士把棒球棒放下了,他们看见我们还有的战士没有放下棒球棒,所以他俩冲上来要打我们,我们才开始抢他们手里的东西。

干仗的那片地就是他们私自开的。我们部队番号是63969是防化实验场,他们种地,在我们试验区内,他们每年开春时都偷着种,我们派人看着,以前因种地与我们都发生过矛盾。我们部队在平台院里。平台部队基地的治安处他管的全面,试验安全、草原他们都管。

(5)证人张某某证言:5月13日发生的事,第二天打起来了。2014年5月13日上午9左右钟,我和我们副班长赵某丙驾驶ZD03129勇士吉普车在我们军事管辖区巡逻,大约巡到我们管辖区南侧时,发现有三名老百姓在用四轮车进行播种,我和赵某丙就下车询问,对三名老百姓说:“你们种的是新地还是老地,是不是新开垦的生荒地。”他俩说:“生地也好、老地也好,跟你们有啥关系呀,你们也管不了。”说话的语气非常强硬,说着说着就急眼了,我们俩看事情不好,就上车往后倒车,准备转弯开走,这时上来一个较胖的男子拿着一根木棍,照着车的风挡的玻璃就砸,先后把驾驶室前风挡和侧面风挡玻璃都砸碎了,前机器盖上也被砸了几个坑,之后我们啥也没说开车就走了,在车上我们俩就把这件事跟我们班长赵帅说了,我俩开车就回驻地了,经过就是这样。地当时不确定,因为当时感觉离我们军界挺近的,所以就想上去问问这块第到底属于我们军界的还是白城牧场的,结果老百姓急眼了。没有向老百姓要钱。

(6)证人赵某丙证言:5月13日与我班战士张某某一起开一台车去的,我们去进行巡逻。我与战士张某某来到刘某某、刘某甲跟前问他的种这地是新地、老地,这地是你的吗?我问完这些话后,刘家哥俩说这地是八连分给我们的,与你们没关系。张口就骂我俩,还有一个老百姓不知道叫什么名,他们三个都拿这木棒子奔我开的车来,我与张某某赶紧上车想走,这三个人跑到车跟前就开砸,将我开的勇士车砸坏,然后我就开车往后倒走了。我当时没太注意压没压着他们谁的脚。5月14日我们领导李参谋带队我们两台车十个人到与前一天与我们纠纷的地方找他们问问咋回事。我们车上带了些棒球棒,来防身用的。我们到了以后,李参谋上前问他们几个人说你们为什么要砸我们部队的车,他们这几个人手里都拿工具,有的拿镰刀,有的拿镐把,上前挥舞,首先就把我们魏参谋给打到了,然后我们去的这些人手里拿着棒球棒子也动起来,厮打到一块了。我们魏参谋、董助理、还有一个叫李明俊的这几个人伤比较重。

(7)证人赵某乙证言:2014年7月9日早上7点多钟我去西边走户办事,走到隋某甲家后院,隋某甲叫我,我一看他脸上都是血,他和我说刚才在前边地里因找被冲走的白龙,刘某甲说是他家的,隋某甲说是他家的,后来俩人干起来了,刘某甲给他打了,说完后我给李某乙连长打电话叫他去隋某甲家。就在这时隋某甲的儿子隋某乙从后边回来了。然后我往前边走,(刘某甲就在隋某甲家200多米远),这时我说快把你儿子叫回来别去了,隋某甲两口子就喊他儿子回来,他儿子没听还往刘某甲那走,这时他妈在后边追,然后我也往哪走,隋某乙走到刘某甲那用拳头打刘某甲前胸几拳,刘没还手,然后我走到跟前把他们拉开。我说我已经通过牧场保卫科和平安镇派出所了,等一会他们来了给你们处理。我说刘某甲你先处理一下伤口,他说我不处理就等派出所来。不一会刘某甲的妈也来了,刘某甲和他妈说了这事。刘某甲的妈当时哭了。这时我看见隋某甲家那有不少人,我怕这些人再来和刘某甲打仗,然后我又去到隋某甲家那,我劝他家等派出所来。过了一会我听到谁喊我一看见刘某某开车来了,到隋某甲家后院把车停下,下车上到隋某甲家后院停着的铲车上,打着火后就往前用铲车撞隋某甲家的房子,但没铲动。这时我就上了铲车,想把铲车弄熄火了,在我这边够不到,刘某某转过来把车开到前院,先铲左侧窗户玻璃,然后又铲他家外屋门,之后又铲左侧窗户。当时屋内有10多个人,这时李某乙也上来劝他,刘某某不听,奔他家前西大墙电视杆铲去,我在铲车上看见隋某乙在那呢,铲车奔他去了,他就往后退,退到电视杆那,正好把隋某乙挤住了,铲车的铲斗就把隋某乙连同电线杆一块铲倒了,铲车往后倒,后轮进坑里了,车开不动了,我下车就奔隋某乙去了,这时周围的人就开始往外拽隋某乙,把他送到医院。

我从铲车司机的位置往铲头方向看,如果前面站着人,能看见非常清楚。如果把铲头调到不同高度,前面站着人,都能看见。

(8)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7月9日早6点多钟,我在我们八连接电呢,八连的赵某乙连长给我打电话,没说啥事,叫我到八连的隋某甲家,我到隋某甲家院时看见在隋某甲家前边大地上隋某甲的儿子隋某乙往前跑,隋某甲和他妻子在喊你千万别动手,这时我看见前边停了一台四轮车,车跟前刘某甲在那站着一手摸着头,赵某乙在后面也往那跑,隋某乙跑到刘某甲那,用拳头打刘某甲几拳,刘某甲没还手。赵某乙跑到那给拉开,劝了一会,我们一同就往隋某甲家走,当时我看见隋某甲脸上有血,刘某甲的头上也出血了。我们都到隋某甲家后院的道上准备找车拉他们去看病,这时刘某甲说我哥一会来你们千万拦住呀。刚说完刘某某开车就过来了,开的很快,到隋某甲家后院停下了,下车后刘某某就上了停在隋某甲家后院的铲车上,起火就往隋某甲家前院开,当时我还没反映过来呢,他把车开到前院,就开始用铲车的前铲撞隋某甲家的前窗门,这时我们跑了过来,他开始撞右侧窗户,这时我就在车边呢,我在车的右侧,就拽刘某某的大腿,赵某乙在另一边拔钥匙门,他一倒车后轮掉进隋某甲家院内的一个坑里动不了了,这时不知谁说的隋某乙被撞了,然后我看见隋某乙倒在铲车前,之后被周围的人抬出来,刘某某被我拉下来,开车走了。

(9)证人隋某丙证言:我父亲隋某甲先是被牧场的刘某甲给打了,不一会刘某甲的哥哥刘某某来我家,开我家停放院内的铲车给我家窗户、门,外边的电视杆都给铲坏了,用铲车还给我哥隋某乙撞伤了。铲车是我大舅丛某乙家的,帮我家干活放到我家院的,当时铲车在后院停放着,车钥匙没拔。我没注意我哥被铲车撞到什么部位,用车的前铲撞的当时就把人给撞倒了。当时我父母,还有牧场赵某乙、李某乙、陈德忠还有好多人都在场。

起因是我父亲与刘某甲因在前地白龙的事他们干起来了,当时我不知道,等到早上8点多钟我回我父母家看到我父亲脸上有血,八连的领导正处理这事呢,刘某某过来开停在我家后院的铲车就开始撞窗户、撞门,我哥不让他撞,然后他用车开始撞我哥。当时他开车撞几下后一倒车,后轮进坑出不来了,要不然还得撞,后来车开不了了,李某乙叫他跑了。

(10)证人丛某乙证言:我姐夫隋某甲2014年7月9日早上6点多钟被刘某甲、刘某某给打了。在我姐夫家前边沙坑附近打的。用什么打的我不太清楚,我当时没在现场。我们八连进水了,我姐夫家地里的白龙被冲到沙坑附近地里,我姐夫去拾白龙,刘某甲、刘某某哥俩说这白龙是他们家的,就因为抢白龙发生口角打起来了。

铲车是我的,因为隋某甲家被水淹了,我开铲车帮助他家清理院内淤泥。

2014年7月9日早上7点多左右,我吃完早饭,开铲车去我姐夫隋某甲家帮助他家清理院内的淤泥,我到他家后,把车停在隋某甲家后门的大道上,就进屋了,进屋就看见我姐夫隋某甲鼻子上都是血,躺在沙发上,我问咋的了,他说被刘某甲打了,然后我就说赶紧上医院吧。我们还没等出屋门呢,进看见刘某某开我的铲车进院了,车转个圈就冲隋某甲家门撞了过去,随后刘某某他妈拿着石头和砖头把我们所在的东屋窗户玻璃砸碎了,刘某某开着铲车还在外面撞房子,西屋的窗户玻璃也都碎了,我们副连长李连长也进院了,刘某甲也拿着镰刀进院了,因为我在屋里,听不见外面都吵啥,等了一会,看见铲车停了,有人喊说:别吵吵了,你家有人在铲车底下躺着呢。我们出去一看,我外甥隋某乙倒在铲车的铲子下面,当时已经休克了,我们大伙就搭手把他抬到我家外面私家车上,找人开车就去医院,到了镇西,正好看见120,就送往白城。因为我车钥匙在车上呢,刘某某就直接开的。

现恢复模拟现场,我坐在铲车司机的座位上,把铲头抬起来,前面啥都能看见,外边有人喊话也能听到。铲头往上提一米、两米或达最高时,能看见前面的人或其他物品,因为铲子也没多大,往前看一般的人或物品都能看到。

(11)证人刘某乙证言:2014年7月10日早上我正在家里院内干活呢,大约是6点左右,我就听见外面有人打架了,我出去看我家后院的路上,看见刘某甲的脸上出血了,大伙说,刘某甲与隋某甲的妻子及长子打起来了,好像是因为白龙一事。这时我就看见刘某某开一台白色夏利车来了,听说是刘某甲打电话让来的,我们看见他来了,想他们一定会在打起来,我们大伙就想拦住他,但他没停车,直接把车开到隋某甲家门口,我就看见他下车后,直接奔右路边停的一辆铲车去了。他上车后,把铲车打着火,直接就把铲车开进隋某甲家院内了,我就看见刘某某用铲车的铲尖把隋某甲家的两扇窗户都铲坏了,把他家的门及电线杆也弄坏了。当时刘某某用铲尖铲窗户时,把隋某甲的大儿子铲倒了,当时隋某甲的大儿子在窗户那站着呢,是隋某甲家的西边窗户,刘某某用铲车铲倒隋某甲的大儿子是不是故意铲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赵某乙上去把刘某某从铲车上拉下来,把他弄走了。

我儿子刘某甲与隋某甲打仗我是后听别人说的,我后去的。他们说我儿子头上被隋某甲两口子给打破了。我没看见刘某某用铲车铲隋某甲家的房子,我没砸隋某甲家窗户玻璃。我那天进他家院了,我有病啥都不知道了。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董某某陈述:5月14日被人打伤住院的。位置在我们部队驻点的南边,牧场八连北山的北边大地内。我现在63968部队现役。被两个男的老百姓打伤住院的。有个男的老百姓挺胖的,用镐把把我打伤的。我们当兵的有10多个人,加上2个男的老百姓。我当时手里拿的是镐把,其他人有的拿镐把,有的拿棒球棒子。就是怕去时发生冲突吃亏,也是为了防身。

经过是这样的。我在部队分管车辆,在2014年5月13日我们部队驻点当兵的赵某丙、赵帅向我汇报说:勇士2020吉普车在巡逻时被几个老百姓把风挡玻璃砸了。我接到消息后于次日也就是5月15日早上立即召开有关部门开了一个早会,有管保卫的干部,还有管驻点草原的干部,加上我管车辆的,我们几个商量后,决定去现场看看,问问老百姓为啥砸车,之后我们分别开了两辆军车就奔我们部队驻点那去了,为了防止冲突就在部队驻地分别拿了镐把和棒球棒子,人手一个,目的就是怕到那发生冲突吃亏。到驻点后,赵某丙也上车了,因为他认识那几个老百姓,我们一共去了10多人,就奔昨天车被砸的地方去了,到那之后看见有两个老百姓开两辆四轮车在地里干活,我们就奔那去了,到地头那会和后,我们还没等下车呢,就看见两个老百姓一胖、一瘦两个男的在地里站着呢,其中胖的男子拿着镐把,瘦的男子手里拿把镰刀,我们一看他们手里有东西,我们也分别把镐把、棒球棒每人拿了一样下车了,这时赵某丙就指着一名老百姓说就是他砸的

风挡玻璃,我们就到跟前对他们说把工具放下,他俩说你们先把工具放下,我们八九个人就把工具先放下了,有两三个人没放工具仍拿手里了,但他俩一直没放,他俩一看我们放下工具了,他俩就先动手了,我们又把工具拾起来,结果就打到一块去了,我跟这个胖子打到一起了,他用镐把抡我,抡到我腿上了,先是照这我头上打的,把我打倒后,才轮到我腿上的,我用镐把打他没打到他就不清楚了,因为当时都打乱套了,后来我看见我们的战士把他俩制服了,镐把也被我们抢下来了,我们就撤了,我发现出血了,就送我上医院了。我本想去调查一下砸车一事,没想到会弄成这样,把问题想简单了,考虑不周。

我是被一个挺胖的男子,上身穿绿色迷彩服 ,用洋镐把我腿打伤了,当时我不认识这个男子,他约有30岁左右。我们干部李某甲、魏某某也受伤了。李某甲也是被挺胖的男的用洋镐刨伤手了,魏某某是被挺瘦的男的用棒子打的打在头上了。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5月14日9时左右,在我们驻点西南3公里处,因为2014年5月13日巡逻的车被砸了,第二天我们去了解情况,就又动手把我们的干部魏某某打了,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因为我们巡逻的士兵赵某丙和张某某,巡逻地方和部队交界的地的时候,有两个老百姓种地,他俩问是不是新翻的,老百姓就不愿意了,拿棒子打赵某丙、张某某他俩车了,两个老百姓就把车的风挡玻璃和双侧玻璃砸了。

2014年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赵帅给我带电话说赵某丙、张某某巡逻的时候车被砸了,我和厂领导汇报后,我就到场区看车被砸的情况,我们到现场也去 ,现场砸车的人走了。我们就回来了。2014年5月14日上午8时左右,赵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昨天砸车的人又去种地了,我请示厂领导,请示后,我、董某某、孟某某、魏某某、战金雷、袁金华、陈亚家开两辆勇士车去的驻点与赵帅、李明俊汇合,我大概了解了情况,我们就到现场了,赵某丙和张某某在现场了,我让赵某丙上车,张某某留守了。我们就过去找种地的老百姓,我们刚到现场看到地中间有个人在往地头去了,和地头的人汇合了,我们到现场的时候,一个胖子拿着一个长镐,瘦子拿着镰刀,我们看他俩东西了,我们上后备箱拿出镐把和棒球棒,他们俩个就拿着东西就往我们这边挥舞了,那个瘦子拿镰刀打到棒子上,镰刀头掉了,我告诉他们把东西放下,我就来了解了解昨天砸车的事,他们说你们了解情况拿着东西来,你们也把东西放下,我就把棒子放下了,我让我们的人把东西放下,他俩没放东西,那个瘦的拿棒子就打魏某某的头部了,我们就拿起棒子一拥去上去了,把他们俩打倒之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就直接来医院了。我的右手拇指粉碎性骨折,拿镐把的胖子用镐把打的,董某某的左小腿被拿镐把的人砍的,魏某某的头部受伤,是被那个瘦的用棒子打的。

我是被一个人用镐把刨的。看样子30多岁,较胖,上衣穿着半袖服装。

(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我是2014年5月14日9时左右,因为和地方老百姓打仗了,受伤住的院。因为2014年5月13日有两个战士在巡逻时正常的问老百姓开地的事,战士与老百姓发生口角,老百姓把我们军车风挡玻璃砸碎了,第二天我们增加巡逻的人,我们刚到的时候,他们两个老百姓就聚到一起了,我们就跟他们两个说谁让你们开地的,因为地的事打起来的。

2014年5月13日下午,我听单位的人说草原巡逻的车被地方老百姓砸了。2014年5月14日早上,管厂区的组长李某甲说要加强人手,保证安全,调过来两辆车,我们干部李某甲、董某某、孟某某、我还有士兵李明俊等,好像一共去了10个人,我们开了两台勇士车去的,我们到草原巡逻的人汇合,听了一下情况,李某甲说我们去威慑一下,问问他们谁让开的,我们就开车过去了,过去后,我们刚开到两台播种机器就汇合一起了,有个胖子边打电话手里拿着镐,一个瘦的拿着镰刀,我们的车刚停稳,他们两个就过来了,我们下车后,我们拿这镐把和锹把,他们两个就往后退,我拿一个棒球棒,李某甲就和他俩说你俩把东西放下,他俩也让我们放下,我们的人就把棒子扔了,我没扔,就问他们地谁让你们开的,你们谁来也不好使,谁来也不好使。拿镰刀的人就镰刀搂我,我拿棒球棍挡住了,镰刀的头折了,我们就把他俩围起来,我站在最前面,李某甲站在我旁边,我们双方就说地这事,那个瘦的就拿着一个棒子打我的太阳穴了,一下就把我打晕倒了,我清醒过来的时候,我看到有个拿镐把的人打到了一个战士的头部上了,有个战士赵帅抱住拿镐的,李明俊抱住他手中的镐,我们一起巡逻的人就把他俩打倒了,我们上车,来医院了。

我的右太阳穴和右脸部受伤了,我的伤是那个瘦子打的,董某某的腿受伤是胖子用镐砍的,李某甲右手骨折了,具体是谁打的我不清楚,对方的那两个人受伤没受伤我没看见,他们两个都倒地上了。

(4)被害人隋某乙陈述;今年7月9日我去我舅舅家回来离我家不远一小桥到八连附近见我父亲脸都是血,我问一下,他和我说早上因白龙的事刘某甲给他和我妈打了听完后我们一同去我家到我家院看到我母亲在前边地里坐着,我就往哪走一看我母亲一手指出血了,我去问问他,我妈说别去了,我到那说白龙,他说是他家的,他骂我一句我过去拽他,他就跑了没打着,之后我们回家了。我先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先叫我们看病,大约会来0多分钟,我看到一铲车进我家院,只见这铲车上来就铲我们的外屋门,我看不好我一喊这铲车司机用手指着我整死你,我退一下他就给我铲倒在地,当时我啥都不知道了。

2014年7月9日早,我在我母亲家起来后去我舅家,等我回来走到离我家不远有一小桥附近时,看到八连的赵某乙连长,还有我父亲,当时我父亲脸上都是血。我简单问了一下,我父亲说早上因白龙的事刘某甲把我父亲和母亲打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往家走,走到我家院看到我母亲在前边地里坐着,我走到那看见我母亲手指出血了。我说我去问问刘某甲,我妈说别去了。我就去找刘某甲问白龙的事,他说是他家的,他骂我一句,我过去拽他,他就跑了,没打着,后被赵某乙给劝开,我就回家了。我从前边地里回到家,没进屋,我是先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叫我们先去医院看病,然后我联系的120给我父母看病,大约从前边回来20多分钟,我看到一铲车进我家院,当时我在我家院停放的小车门那,只见这铲车上来就铲我家的外屋门,我看不好,这是想铲房子,屋里还有那么多人。这时在我家东屋窗前一白头发老太太砸我家玻璃,我一喊这铲车司机用手指着我说整死你,我当时看铲车的前铲很高,我没反映过来那铲车向我铲来,我一退一下就给我铲倒在电视杆前边,把电视杆都铲没了,当时我啥都不知道了。开铲车这人我以前不认识,听说是刘某甲的哥哥刘某某。我看到当时他开铲车时赵某乙还在铲车上那。

(5)被害人隋某甲陈述;今年的7月9号早上6点多钟,我爱人和我说前边大地里有人往车上装白龙呢,我到那一看是刘某甲往四轮车上装呢我问他这白龙是你家的吗,他说我家的白龙在哪买的,他往车上装,我就往下拽,上来就打我一拳打在鼻子上,然后他又打我妻子一拳,一下打倒在一个水坑了。我扶我媳妇往家走几步她就走不动了我自己走着去找赵某乙连长,在他家附近看到赵某乙我和他说了这事,然后我俩一同往我家去,在路上看到我儿子隋某乙问我怎么了,我说被刘某甲打了因白龙的事,他说我去问问,然后他往前跑,赵连长我们在后面追,我儿子到刘某甲哪,他俩就撕扒一起了,赵连长到那给拉开了,劝我们别打了,这样我们都会来了。我们都在屋里10来个人,就我儿子隋某乙没在屋,我的印象第一铲先我家外屋门,又铲我家西窗户,又铲我儿子。

我被刘某甲用拳头把鼻骨打骨折了。2014年7月9日早6点多钟,我爱人丛秀荣和我说,前边大地里有人往车上装白龙,我到那一看是牧场的刘某甲往他四轮车上装呢。我问他“这白龙是你家的吗?你家住在后边那么远水冲也冲不到这块。你看这是从我家这边冲过来的。”他说是他家的,就往车上装,我就往下拽,他上来就打我一拳,打在鼻子上,当时就出血了,然后他又打我妻子一拳,打在一水坑里,然后我过来拽我媳妇,把他拽起来。是刘某甲先动的手,我没还手。刘某甲头上的伤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我扶着我媳妇往家走,走几步她走不动了,然后我自己走着去找赵某乙连长,在他家附近看到赵某乙,我和他说了这事,然后我俩一同往我家走,在道上看到我儿子隋某乙,他问我怎么了,我说在咱们家前院因白龙的事被刘某甲打了,他说我过去问他,当时我不叫他去,他妈也不让他去。然后他往前跑,赵某乙我们几个在后面追,我儿子到刘某甲那,他俩就撕吧到一起了,后被赵某乙给拉开了,劝我们别打,都回家去看看病,这样我们就都回去了。回家后我们都进屋了,当时我家亲属约10多个人都在屋,就我儿子隋某乙没在屋。

在我印象中刘某某第一铲他先铲我家外屋门,然后又铲我家西窗户,然后又铲我儿子,铲两下把我家前边的电视杆都给铲断了。之后他往后倒车,车轮进我家院内的一个坑了进去出不来了,铲车停了,我看见赵某乙、李某乙他们在铲车上拽刘某某了。铲车是我小舅子丛某乙的,他来我家准备铲我家发水后的院的。铲车是新的,2013年买的,3万多买的。这事之后铲车坏了,修车花了1415元。我家东屋玻璃是刘某甲母亲用石头砸碎的。我儿子被铲倒后在西窗外电线杆跟前。内脏多处受伤。

(6)被害人丛某甲陈述;今年7月9号早7点来钟,我家地有100多米处有人装白龙,我丈夫隋某甲过去,我也跟过去刘某甲就往车上装说是他家的,刘某甲往四轮车上装隋某甲往下拽,这时刘某甲上来就给隋某甲一拳打到鼻子上了鼻子出血了。我想拉架他一下给我推到水坑里了。我丈夫就找赵连长去了。过半小时赵和我丈夫他们来了,隋某乙也来了,我儿子隋某乙要和刘某甲讲和,他们撕扒起来了,被拉开了。刘某甲头上的伤口已经出血了我不知道怎么形成的。我们回屋半个小时后刘某某来了,她一转头把窗户玻璃打碎了,我往外跑看见一铲车用前铲铲到我家门又产道西窗户了,我出来看到我儿子躺着一动不动了。

我的手指、腰和后背部被我们牧场的刘某甲给打了。

2014年7月9日早7点多钟,我院前边大地离约有100多米处有人开四轮车,往车上装白龙,因为之前发水把白龙等物品冲跑不少。我丈夫隋某甲先过去的,之后我也跟了过去,刘某甲就把地里的白龙往车上装,隋某甲说这白龙也不是你家的,你怎么还往车上装,连里说了被冲走的东西先别往家里拿,等到时候一起往回拿,在说这白龙能值几个钱。刘某甲说是他家的往车上装,隋某甲就往车下拽,这时刘某甲上来就一拳给隋某甲打倒了,鼻子当时就出血了,我丈夫没还手,当时我在中间想拉刘某甲一下就给我推倒在跟前的水坑里了,脸朝上,后被我丈夫给拽上来了,我就坐在一边,我丈夫就去找八连的赵某乙连长去了,大约半个小时后,赵某乙,我丈夫他们过来了,这时我儿子隋某乙也来了,我儿子想和刘某甲讲和,我说你别去了。等我儿子到刘某甲那他们就撕吧起来了,后被赵某乙给拉开了,之后我们就回家了。

我进屋后大约半小时左右,我们家人都在我家东屋坐着,大约有10多个人在屋说之前干仗这事哪。听到窗户玻璃一下被砖头打碎,一抬头看是刘某甲的母亲打过来的,随后又扔进一块把另一块玻璃打碎了。我们家人就想往外跑,然后看到铲车用前铲铲到我家门上,人想跑也跑不出去,我想一定是来报复我儿子的,一看西屋也没有我儿子,然后铲车又铲西屋窗户,等我出去时到外面一看,我儿子在西屋的电视杆那躺着一动不动,一看人不行了,我就喊救救我儿子,之后我啥都不知道了。后来我们跟前的把我们往医院送。

是刘某甲的哥哥刘某某开铲车铲我家房子和我儿子的。他家在岭下镇住。铲车是我弟弟丛某乙的,他是来我家想帮我家铲我家院内的泥的。当时铲车在我家后院放着,我家院门在后边后开门。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被平台部队的防化连的战士打的叫啥名不知道,见面有两个认识。在我家地里。参与打我的大约20来人,当时把我弟弟刘某甲也给打了。他们开两台车去的,有战士还有干部,他们都动手了打了。都拿一米多长的棒子,打我身上没好地方了,全身都是伤,头上被打了几个口子,还有包。因为头一天也就是5月13号上午,防化连部队两个人开台小车去了,当时和我弟弟正种地面,他们要钱,我没给他们,他们骂我们我们还嘴,他开车把我的脚压了,然后他开的车的前风挡玻璃叫我们哥俩给砸碎了,然后第二天领人来报复我们。我们还手了,当时我拿把镰刀也和对方干了,我没打着他们。我弟弟当时他拿一把镐。2014年5月14日早上5点多钟,与我弟弟刘某甲各开一台四轮车到八连附近我家地种地大约种了有两个多小时,我看部队开二台勇士吉普车往我们这方向来,然后我就往地头上开,当时我弟弟离我也不远,他们到我跟前,我们就把车停下了,下了车部队这些人下车每人手里都拿着一棒子,这时把我车上砍化肥袋子的镰刀拿在手里,下车的部队一干部胖子戴眼镜说给我打,战士拿棒子就打我,我用镰刀一挡把镰刀头打没了,然后我从胖子手里把他的棒子抢下来,这时我弟弟说有事你与连里领导联系,他从我要他的棒子,哪不行等我们领导来在说吧,这时这些人一起上来就拿棒子开打,给我打倒后后来啥都不知道了。在这之前还理论,说砸他车的风挡玻璃的事,我说你们骂我们还拿车压我们,他们不承认。5月13日砸完后的下午,防化连的一个叫孙参谋和八连长李连生来我家,参谋给我赔礼道歉问以下情况,我和他学一遍,我们部队兵小孩不懂事,你这地该种还可以种,然后就走了。

因为我耕种土地一事,跟部队战士 争吵,打起来了。我哥俩都被打成皮外伤,部队战士哪受伤了我不知道。我弟弟拿一把小洋镐。打谁不知道。我弟弟比较胖,我比较瘦,身高差不多。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第一起是今年5月份与部队的人干起来了,第二起是今年的7月份与我们牧场的隋某甲家两口子和他儿子隋某乙干的仗。与部队那次当时我们这方,我们哥俩都被部队的人给打受伤后去二医院治疗,对方当时也有受伤的,具体谁哪受伤我不知道,当时给我们哥俩打的全身满脸是血。他们用镐把、棒球棒打的我们,具体谁打的说不清,当时他们是好几个人都动手了。我当时拿一把小镐,我哥刘某某拿一把镰刀。还手了他来打我们能不还手吗,具体用镐把打没打着他们,我也不知道。我哥打没打我不知道。我哥刘某某长的特别瘦我比较胖。

我被平台防化连当兵的打伤住的院。昨天上午10点左右。在我们牧场八连后山大地内。都是用镐把和棒球棒打的,分别打在我头部、身上。我们这边就我哥刘某某我俩,当兵的那边有17、8个人。我们这边哥俩都受伤住院了,当兵的不清楚。我哥手里拿着一把镰刀,我手里拿着一把小镐。因为前天也就是2014年5月13日上午8点左右钟,我哥俩也是在北山大地这与两名当兵的先因为地一事先吵吵起来,后来当兵的开车把我哥的脚压了,我急眼了用木棒把当兵的车风挡玻璃砸碎了,所以我俩怕当兵的来报复,就准备了镰刀和小镐。

经过是这样的,前天也就是5月13日上午8点钟左右,我哥俩到八连北山大地呢开四轮车往地里追肥,这时有两个当兵的开勇士吉普车来了,到了我哥俩跟前,对我哥俩说:你种的是啥地,是不是生荒地。我俩说不是这地我们已经种好几年了,是牧场的耕地,我们交承包费。当兵的又说这明明是生荒地吗,种了这么多应该交点费用。我说交也不能交给你们。当兵的就有点生气了,上车就往后倒一下就把我哥的脚压了,我一看把我哥脚压了,我就用手中的木棒子照着勇士吉普车前风挡玻璃打去,把玻璃打碎了,接着吉普车就开走了。大约在下午3点左右钟,平台部队的孙参谋和我们八连连长李某乙及牧场土地办主任周元军到我家来了,解决上午发生的事,孙参谋对我大哥说对不起,小当兵的不懂事,望原谅。又问我大哥脚咋样,我大哥说脚肿了,已经到镇西诊所看过了,骨头没啥事。最后孙参谋说你这边脚碰了,我们部队车风挡玻璃碎了,事情已经这样了,互不追究,我回去跟防化连说说,接着他们就走了。昨天也就是5月14日上午我哥俩开两台四轮车又到大地施肥,走之前怕当兵的来报复,我哥俩就从家里分别拿了一把镰刀和小洋镐,大约在上午10点左右钟,这时当兵的开两台勇士吉普车来了,我哥俩一看事情不好,开四轮车就往南跑,没跑多远,就被他们追上了,我哥俩就从四轮车上下来,我就从车上拿出小洋镐,我大哥拿出镰刀,我哥俩就站在一块。这时当兵的分别从勇士车的两侧和后门下来能有17、8个人左右,手里每个人都拿这镐把和棒球棒就奔我俩来了,到跟前就 我俩说把你俩手里的工具放下,我就对他们说你们先把手里的镐把和棒球棒放下。又接着说昨天孙参谋长已领人来了,把砸车是事解决了,都完事了,如果你们不信可以给孙参谋打个电话。他们又问我跟孙参谋是啥关系,我说没关系,他们又接着往前上,我们就打到一块去了,我用小洋镐,他们用镐把和棒球棒,当时就打乱套了,最后把我打倒了,小洋镐也被他们抢走了,他们开车就走了,我一看头上出血了,我哥也被打倒了,我就赶紧给我媳妇打电话找人来,之后就把我送医院了,经过就是这样。

我记得第一次打架时我用洋镐把一个战士的手打坏了,把另一个 的腿我用洋镐刨了,另外我头上是伤是战士用木棒打的。

我来投案自首。我前几天开铲车给牧场八连的隋某甲家的房子给铲了,当时附近有人喊给人压死了,我听了之后下车就跑了。我不知道公安机关在找我,这几天我在我们岭下镇的林带子里呆着了。2014年7月9号的上午我从岭下镇我家开车出来往牧场走,接到一个女的电话说八连的隋某甲给我弟弟刘某甲打了,我当时没有听清楚打电话的人是谁。我很生气直接开车到隋某甲家后院,当时后院的道上有不少人(因为八连这边发水了)我下车看到隋家后院停着一台小铲车。我把车打着(铲车的钥匙在车上没拔),直接铲隋家的后房山但是没铲动。当时八连的赵某乙追上我上并且上了铲车来拽我。然后我把车开到前院想铲他家房子前边。这时我看见屋内有不少人,大约有10个人,我开着铲车就奔房子铲去了,赵某乙就在一边拉我下来,当时我记得好像把门和窗户都铲坏了。这时八连的李连生从铲车右侧上来拽我大腿和方向盘,这时我把握不好方向了,这时铲车就奔前开,把电线杆铲断了,因为他俩在车上一直撕吧我,后来铲车的左侧轮就掉坑了。这时有人喊压死人了,我一听害怕了,下车就跑了。我开铲车撞隋家的窗户时,窗前有没有人我没看见。

我来派出所报案,我被人打了。2014年7月9日早上6点多,在平安镇牧场八连屯南边大地被隋某甲打的。因为昨天发水了,我家的房子塌了,院里的东西都被水冲跑了,今天水位降下去了,我早上6点多起来开车去找我家的东西,顺着水流,在隋某甲家前边3-4百米大地里,我找着我家的白龙,还没装上车,隋某甲两口子就出来阻止我,说白龙是他家的,我认得我家白龙,我就和他争论,然后我俩就吵吵起来了,我们俩就厮打在一块,他媳妇抱着我的腰,我与隋某甲面对面的打,我记得不是用拳头就是用胳膊肘把他鼻子弄出血了,接着隋某甲用我车上的牵引棒把头打了一下,当时也出血了,然后他夫妻俩就回家了。我在地头给我们八连的连长赵兴国打电话,让他来评评理,随后赵兴国和隋某甲的儿子一起过来,隋某甲的儿子看见我就动手打我,用拳头打了我好几下,把我打懵了,他就走了,我没还手。我们连长赵兴国告诉我,让我回家等着场部保卫科来人,我就往回走,走到小桥附近我看见我哥的车往隋家这边开,车速很快,我还和他们说截住他但车速很快没人敢拦。我看到车开到隋家后院他就下车了,然后我就往那跑,等我跑到那时我看见赵某乙在铲车上拽我哥,李某乙也在一边拽我哥的腿,后来铲车就不动了,他们就把我哥从铲车上拽下来推到后院,后来他走的时候我都没注意,然后我回家开车来派出所报的案。

我当时被打伤后,我妈去我家那,听说我被打了,她通知我爱人陈冬梅,然后陈冬梅来了看到我有伤,想去我们一诊所包一下,打电话无人。然后我妻子给我哥打电话叫他拉我去医院包一下。我哥叫刘某某,是牧场职工,住岭下镇。

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与公诉机关就又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亦供认,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予以处罚,对其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本院已予了从轻考虑;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予惩处。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街道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刘君

审 判 员  张 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王鑫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