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永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五星国际名家1-12-27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于2015年10月2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修保,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魁钧,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了永检公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在诉讼过程中,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7日以永检公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杜某某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鞠文尧
审 判 员 李香兰
代理审判员 王正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