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刑初字第72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令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 000元,于201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于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7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令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5月1日前后的最后一天至其后二十余日,被告人孟令童在本市招商办小区家属楼2单元202室其岳母家内,容留滕某在此居住并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5年7月21日至28日间,被告人孟令童在本市园丁花园小区10号楼3单元601室其自家内,容留滕某在此居住并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案发后,被告人孟令童于2015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令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滕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案人员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令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孟令童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令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于金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