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宁刑初字第315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明琦,女,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3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明琦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明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唐明琦向刘某某谎称自己的干爹系人大领导,能为刘某某的女儿安排在编的护士工作,骗取了刘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唐明琦以需要人情费、办证费等理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8 668.50元,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2月,被告人唐明琦向张某谎称自己在松原中心医院人事部工作,能将张某的姐姐张甲安排到松原中心医院工作,骗取了张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唐明琦以需要人情费、办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6 400元,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唐明琦向王某谎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其办理驾驶证,骗取了王某的信任。王某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5 000元用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4月,被告人唐明琦向于某某谎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其办理驾驶证,骗取了于某某的信任。于某某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4 95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唐明琦向张某某谎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其办理驾驶证,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张某某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20 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唐明琦向王乙谎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其办理驾驶证,骗取了王乙的信任。王乙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3 5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唐明琦向张某乙谎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其办理驾驶证,骗取了张某乙的信任。张某乙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5 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唐明琦向张某甲谎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骗取了张某甲的信任。张某甲先后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23 000元用于办理五枚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唐明琦向卢某某谎称自己是松原万顺达驾校的,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其办理驾驶证,骗取了卢某某的信任。卢某某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4 5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唐明琦向吴某某谎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其办理驾驶证,骗取了吴某某的信任。吴某某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12 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唐明琦向刘某甲谎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骗取了刘某甲的信任。刘某甲先后交给了被告人唐明琦人民币40 000元用于办理五枚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唐明琦将该款挥霍。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甲、卢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张某、张某某、张某乙、于某某、王某、王乙、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刘某乙、高某、郭某某、张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明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11起,赃款合计人民币243 01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明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宁江一分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3月26日,在刘某某处依法提取唐明琦在其手中拿钱的记录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马某某办工作明细单,证实刘某某为给马某某办工作给唐明琦钱款情况,在2012年11月到2014年1月期间,给唐明琦拿钱共23次,每次数额、用途,总计给唐明琦拿钱68 668.50元。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1月份,我家孩子在卫校读书时,我外甥女唐明琦自称其吴姓干爹系人大领导,能为我女儿办理工作,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我分23次给唐明琦拿钱,共计68 668.50元。2014年底,唐明琦称工作办不了了,将钱返还给我,后来我与唐明琦就失去联系了。
4、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二、指控第二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宁江一分局工作人员在张某处提取收据一枚、欠条一枚,张某与唐明琦的聊天记录六张。
2、收据及欠条,证实:①收据2014年2月4日,收款人李某收张甲人民币45 000元办工作,如6月没下来全额返还。②欠条2014年6月11日,唐明琦将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56 400元办理松原市中心医院医师助理工作的钱还清。
3、张某与唐明琦聊天记录,证实唐明琦以多种理由、借口,拖延还钱。
4、证明材料,证实松原市中心医院2014年7月3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李某不是松原市中心医院人事科职工,2014年至今未向社会公开招聘执业医师助理或执业助理医师职务。
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唐明琦是我表姐,我通过唐明琦认识的张某,张某给唐明琦拿钱我在现场,是2014年2月份,在一中对面的嘉禾宾馆屋里给的,给多少钱不清楚,是张某她姐办工作的钱,张某和唐明琦是同学关系。
6、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被唐明琦以能给张甲办工作名义骗了56 400元。
7、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三、指控第三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临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王某手中提取长春发展农商银行存款明细账复印件一份。
2、长春发展农商银行存款明细账,证实2014年3月25日,转给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卡5 000元整。
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唐明琦以办驾驶证的名义骗取其5 000元汇款。
4、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四、指控第四起犯罪事实
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左右,唐明琦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汇款4 950元。
2、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五、指控第五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临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张某某手中提取张某某与唐明琦签订的一份合同复印件。
2、合同,证实2014年9月5日,唐明琦与张某某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20 000元,2014年12月5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给唐明琦2万元办驾驶证。
4、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六、指控第六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临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王乙手中提取王乙与唐明琦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和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2、合同及收据,证实2014年9月14日,唐明琦与王乙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4 000元,2014年11月14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唐明琦出具的收王乙人民币4 000元收据一枚。
3、被害人王乙陈述,证实唐明琦自称能办保过C类驾驶证,骗取其3 500元。
4、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七、指控第七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临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张某乙手中提取有唐明琦和张某乙签名的合同和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2、合同及收据,证实2014年9月19日,唐明琦与张某乙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5 000元,2014年11月19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唐明琦出具的收张某乙人民币5 000元收据一枚。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唐明琦以保过C类驾驶证骗取其人民币5 000元。
4、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八、指控第八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临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张某甲手中提取张某甲与唐明琦签订的四份合同复印件和收据复印件一份。
2、合同及收据,证实:2014年10月16日,唐明琦与张某甲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6 000元,2014年12月16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2014年10月16日,唐明琦与张某甲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4 000元,2014年12月16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2014年10月10日,唐明琦与张某甲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5 000元,2014年12月10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2014年10月16日,唐明琦与张某甲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4 000元,2014年12月16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
2014年9月16日,唐明琦出具的收张某甲4 000元收据一张。
3、办案说明,证实张某甲等五人被诈骗案中涉及的吕某某、姜某某经工作未予找到。
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给了张某甲7 000元让其给办驾驶证。
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交给张某甲4 500元办驾驶证。
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其本人及姜某某、高某、吕某某、郭某某被唐明琦以办理驾驶证保过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3 000元。
7、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九、指控第九起犯罪事实
1、合同,证实2014年10月15日,唐明琦为卢某某办理驾驶证,全额为4 500元(全款7 000元),2个月办理完成。
2、卢某某与唐明琦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卢某某给唐明琦打电话,但都不接。唐明琦微信照片两张。
3、办案说明,证实卢某某被诈骗案中聊天记录及合同复印件系卢某某向伯都讷派出所工作人员提供。张某甲及刘某甲被骗案中经工作暂未找到。唐明琦诈骗钱款未查到下落。
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是万顺达驾校校长,我驾校没有唐明琦,未通过互联网招收学员,没有承诺车票保过,我校是正规考试,考试通过拿驾驶证。
5、被害人卢某某陈述,证实唐明琦以她是松原万顺达驾校报名处工作人员的名义,介绍说是一票到底(保过),骗取其4 500元。
6、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内容与其丈夫卢某某陈述内容一致。
7、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十、指控第十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宁江一分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12月22日,在吴某某处提取合同复印件一张,此合同是吴某某让唐明琦办理驾驶证一事签写的。
2、合同,证实2014年10月20日,唐明琦与吴某某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12 000元(全款为17 000元整),2014年12月20日到期办理不成,如数返还金额。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唐明琦收取吴某某12 000元办证款。
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经朋友王某某介绍与唐明琦开始联系,唐明琦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12 000元。
5、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一致。
十一、指控第十一起犯罪事实
1、提取笔录,证实临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刘某甲手中提取刘某甲与唐明琦签订的一份合同复印件。提取曹某某、曹某甲和唐明琦签订的一份合同复印件。提取刘某甲和任某某、姜某、梁某三人签订的三份合同复印件。
2、合同,证实:①2014年11月31日,唐明琦与曹某某、曹某甲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16 000元,2015年1月31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②2014年10月29日,刘某甲与梁某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22 000元。③2014年10月26日,刘某甲与任某某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8 000元。④2014年11月10日,刘某甲与姜某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12 000元,2015年2月10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⑤2014年10月21日,唐明琦与刘某甲签订办理驾驶证的合同,金额16 000元,2014年12月21日到期办理不成,双倍返还金额。
3、办案说明,证实刘某甲被诈骗案中涉及的曹某某、曹某、董某某、曲某某、梁某、姜某、任某某七人经工作未予找到;
4、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通过“陌陌”认识自称在江南车管所驾管科工作的唐明琦,其称能办理驾驶证保过,刘某甲介绍董某某等让唐明琦办理驾驶证,并将现金66 000元交给唐明琦。三个月后发现被骗。
5、被告人唐明琦的供述,证实以办驾驶证为由,通过刘某甲骗取曹某某等人40 000元。
其他证据:
1、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临江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
⑴唐明琦诈骗案中提及的王某经工作未予找到。
⑵唐明琦诈骗案中张某甲被唐明琦诈骗的钱款经工作未予找到下落。
⑶唐明琦诈骗案中唐明琦被110防暴大队工作人员于2015年3月28日17时移交到我所。
2、110现场处置表,证实2015年3月28日,宁江一分局接到110指令,报警人张某甲,称在宁江区江北沃尔玛超市门前,发现一女子,好像以前骗过他钱的唐明琦,一分局110机动大队立即赶往现场,将该女子抓获,将双方移交临江派出所后撤回。
3、常住人口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证实:①被告人唐明琦自然情况,未发现有犯罪前科。②被害人和证人王某、于某某、张某乙、刘某甲等的自然信息。
4、办案说明,证实于某某被诈骗案中涉及的王某经工作未予找到;
上述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明琦的诈骗事实及犯罪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11起,赃款合计人民币243 01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明琦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明琦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明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始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243 018.5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