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晓卫,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8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1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2月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卫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晓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
2015年1月下旬某日,在宁江区建设街老洁净干洗店附近,被告人徐晓卫以人民币80元/片的价格卖给汪X毒品硫酸吗啡片一片。
2015年2月1日下午,在宁江区中山大街附近的出租车内,被告人徐晓卫以人民币80元/片的价格卖给汪X毒品硫酸吗啡片一片;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毒品盐酸吗啡8片。
抢劫罪犯罪事实:
2015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徐晓卫伙同郭X(另案处理)租乘被害人安XX驾驶的吉JT0178号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沿江西路与锦江大街交汇处的汇金广场附近药店时,被告人徐晓卫趁被害人安XX下车为其购买扎吸毒所用的针管之机,将被害人安XX放在出租车扶手箱钱包内的人民币700元盗走。被害人安XX返回车内发现人民币被盗后,遂向被告人徐晓卫及郭X进行索要,被告人徐晓卫遂持刀与郭X一同对被害人安XX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安XX不敢反抗。在被害人安XX的一再哀求下,被告人徐晓卫和郭X返还给被害人安XX人民币300元。在向被害人安XX再次索要人民币70元后下车逃离现场。赃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吗啡。
2015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晓卫租乘被害人孙XX驾驶的吉JT1976号出租车,在车辆行驶至松花江一桥上时,被告人徐晓卫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孙XX人民币100余元。
2015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晓卫租乘被害人李XX驾驶的吉JT1390号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松花江一桥上时,被告人徐晓卫采用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李XX人民币120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吗啡。
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晓卫与郭X租乘被害人驾驶的吉JT0885号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宁江区建设街富华加汽站附近时,被告人徐晓卫伙同郭X,采用暴力及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苏XX向其交出人民币477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吗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徐晓卫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徐晓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徐晓卫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晓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
2015年1月下旬某日,在宁江区建设街老洁净干洗店附近,被告人徐晓卫以人民币80元/片的价格卖给汪X毒品硫酸吗啡片一片。
2015年2月1日下午,在宁江区中山大街附近的出租车内,被告人徐晓卫以人民币80元/片的价格卖给汪X毒品硫酸吗啡片一片;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毒品盐酸吗啡8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晓卫的基本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6日,宁江一分局长宁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宁江区新城乡民主村被告人徐晓卫家中将其抓获。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晓卫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8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1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15日。
4、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单证实:徐晓卫与汪X、张XX的通讯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汪X证言证实:四天前我在一个叫徐晓卫的手里花了80元钱买了一片吗啡,在江北商贸小区老洁净干洗店附近的一个胡同路上买的,当时我在路上给徐晓卫打电话说买一片吗啡,他就打出租车过来,他没下车把一片吗啡片递给我,我给他80元钱,他打车就走了。当时就我俩,没有人知道。10天前我还买了一次,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在江北马市卖农机附近的道边交易的,花80元钱买一片吗啡。当时张XX在现场看见了。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我别名小四,徐晓卫是我朋友。大约十多天以前的一个下午,我给徐晓卫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吗啡片,徐晓卫说有,徐晓卫说在江北马市卖农机附近道上的出租车里找他,我就通过朋友找一台黑色本田雅阁八代轿车,没挂牌照,开车拉着我去的,我到了之后看到徐晓卫打的出租车,我就上车了,我上车时徐晓卫和我一个朋友汪X在那个出租车上后座坐着呢,我先给徐晓卫拿出300元钱递给他,徐晓卫从他的钱包里拿出8片白色吗啡片给我了,是盐酸吗啡片。过了一分钟左右时间,汪X从兜里拿出80元钱,给了徐晓卫,接着徐晓卫就给了汪X一片紫吗啡片,是硫酸吗啡片,交易完后我们三个人就各自走了。
三、被告人徐晓卫供述:我从2014年开始注射吗啡,一共注射了4次,隔一段时间注射一次,都是我自己注射的,没人知道。我不认识汪X。我认识“小四”张XX,我们是朋友,我没卖过吗啡片给他。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证实:检测出被告人徐晓卫在近期内有扎吸毒行为;照片6张证实:徐晓卫注射吗啡的工具及注射吗啡身体部位。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晓卫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徐晓卫犯抢劫罪犯罪事实:
2015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徐晓卫伙同郭X(另案处理)租乘被害人安XX驾驶的吉JT0178号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沿江西路与锦江大街交汇处的汇金广场附近药店时,被告人徐晓卫乘被害人安XX下车为其购买扎吸毒所用的针管之机,将被害人安XX放在出租车扶手箱钱包内的人民币700元盗走。被害人安XX返回车内发现人民币被盗后,遂向被告人徐晓卫及郭X进行索要,被告人徐晓卫遂持刀与郭X一同对被害人安XX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安XX不敢反抗。在被害人安XX的一再哀求下,被告人徐晓卫和郭X返还给被害人安XX人民币300元。在向被害人安XX再次索要人民币70元后下车逃离现场。赃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吗啡。
2015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晓卫租乘被害人孙XX驾驶的吉JT1976号出租车,在车辆行驶至松花江一桥上时,被告人徐晓卫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孙XX人民币100余元。
2015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晓卫租乘被害人李XX驾驶的吉JT1390号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松花江一桥上时,被告人徐晓卫采用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李XX人民币120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吗啡。
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晓卫与郭X租乘被害人苏XX驾驶的吉JT0885号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宁江区建设街富华加汽站附近时,被告人徐晓卫伙同郭X,采用暴力及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苏XX向其交出人民币477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吗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X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13时左右,小卫(徐晓卫)给我打电话说现在有吗啡了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之后我俩在江北一起打出租车去的江南审计局,在车里我给小卫150块钱,他帮我买4片吗啡,到审计局以后小卫下车去接毒品他让我不要在这等他,我就去中医院附近一个药店买玉丙嗪去了。到药店后我把打车钱给出租车司机后,司机就走了。我买完玉丙嗪后小卫给我打电话说吗啡拿到了让我去审计局豪园大酒店附近接他,我在药店门口打车去的,接到小卫后,小卫就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坐在副驾驶后面了,小卫把吗啡给我就在出租车里扎上了,小卫对司机说去江北,行驶到江南汇金广场的时候,小卫叫司机停车帮他买针管,司机先不去,后来小卫说给司机10块钱司机就去了,司机下车以后小卫就打开司机的扶手箱,发现有个钱包,小卫从钱包里拿钱了,拿了多少我没看见,司机回来以后把针管给小卫,小卫就扎伤吗啡,司机检查扶手箱发现钱包里的钱没有了,我就听见司机说钱没了,小卫说谁拿你钱了?司机说别闹了,小卫就把钱给司机了,具体给了几百我不知道,司机说不对,我看到司机挺蔫吧的快哭了,我就对小卫说你赶紧把钱给人家,你拿人家钱干啥。小卫就给了司机100块钱,我就问司机对不对,司机也没说话,快到县医院的时候司机就和小卫在那犟起来,小卫就右手拿刀左手指着司机说我就拿你钱不给你能怎么地,出租车司机就不敢说话了,之后司机很可怜的向小卫要钱,我听到司机说回家还得交份子钱啥的,商量了好几分钟我看那个司机很可怜我就跟小卫说给人家吧,之后小卫对司机说看你挺可怜的就给你吧。至于给他多少钱我没看到,说话的时候车就到三角公园了,我找小卫要30块钱,小卫指着司机说让司机给我拿,我就拿着30块钱下车打车回家了。之后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
2015年1月21日17时40分左右,我先在一中那打车,上车后小卫给我打电话跟我借钱,我就告诉他在海洋之星KTV那里等他,然后我告诉司机在海洋之星那靠边等着,过了一会小卫就打车过来了,停在我所乘坐的出租车前面,小卫下来后就趴在副驾驶的玻璃上跟我说了会话,然后跟司机说给我拿点钱我有用,我当时坐在副驾驶上抽电子烟,看到司机给他拿钱在我面前从副驾驶窗户把钱递出去,拿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然后我就跟司机说跟着前面的车走,走的一桥,走到欧亚肯德基那之后的事我就想不起来了。
2015年1月25日中午11时许,我在江北人民商场打车到工业园区接小卫、曹X、张甲,上车的时候我坐在副驾驶位置,接到他们三人后我就一直坐在后座,车行驶到星火药店胡同的时候,曹X和张甲下的车,小卫把我撵到后面去了,在车上小卫打电话联系买药,他打完电话对司机说去开发区利发陶瓷。之后小卫向我要150元钱买药,我给他了,小卫向出租车司机借钱,司机不同意,之后我看到小卫拿着一沓钱正在查钱,司机用右手往回抢钱没抢回来,他嘴里还说把我的钱给我。在快要下桥的时候,小卫接了一个电话说去嘉义会馆,就往嘉义会馆走。这时小卫打电话借钱了,好像是没有同意借给他,到嘉义会馆后小卫打电话联系那个卖药的,我们在嘉义会馆那等了会,来了一个女的,小卫把钱给那个女的。小卫对司机说去阿里郎附近的一个药店,小卫让我去买针管,我就去买了一瓶盐水、四个注射器、两个针管,回到车上后小卫对司机说回嘉义会馆,到了后那个女的打个出租车在门口停着,小卫过去找那个女的取药,之后小卫对司机说回江北,小卫给我四片白色吗啡,他手里还剩六片,之后我看到小卫拿刀修针管,在车上我和小卫打上了吗啡针。
2015年1月25日下午3点多,我在金帝家园打出租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对司机说去五中,到五中后我又说去金帝花园,车行驶到晨光菜市场道口附近的药店时,我下车去药店买了玉丙嗪兑药用,之后返回金帝花园门口,又接了小卫、小四、曹X,我和司机说去江南,车行驶至晨光菜市场道口右转处,小四和曹X下车,当时小卫要坐副驾驶和我换座位,他说他晕车,我没跟他换,之后小卫在车上打电话联系那个卖药的女的,那个女的说到江南审计局,这时车刚过富华加气站,我对司机说给我破100块钱零钱,司机就把仪表盘的钱拿起来,我和司机说你开车,把钱给我,我自己查,我查了127元钱,我和司机说声一共127元,之后我把剩下的零钱两个5元的,17个1元的给回司机的手里,我就查了司机100块钱给了小卫,小卫问我还有没有钱,我说没有了,之后我和司机说哥你兜里有没有钱,借我点,回江北我给你,司机说行,然后从兜里掏出250元钱给我,我又把这250元钱给了小卫,后排的小卫对司机说:你还有没有钱了?司机说没有了,随后司机就自己把手抠里剩下的零钱给小卫, 我和小卫一起下车,我到审计局门口的药店买药,买了四个针管,小卫去审计局附近取药,我买完针管上车坐在后排,小卫买完药后坐在副驾驶,小卫和司机说回江北,司机当时也一致说有事要回家一趟,车从审计局行驶不远时,我俩在车上就扎上了药针,司机当时也没说什么,车行驶到一桥上的时候,司机和我们说家里面有急事,车行驶到江北圣祥玉饭店附近就停车了,到了江北之后,我对司机说你等我两分钟,我上楼给你取钱去,司机说:我着急,家里有事。我说你把电话号给我,司机说了他的电话,我就拨打过去了,我还问司机姓什么,他说姓张,之后我对司机说:哥你回来给我打电话,我给你取钱来,之后我和小卫就走了。小卫去了哪里不知道。这台出租车的尾号是0885,我当时买毒品没有钱了,就想司机借钱,我一共向司机借了350元钱,我现在没还给司机。小卫拿了司机27元钱,没还给司机。当时我和小卫买了紫色的吗啡,买了多少不知道,给我两粒,150元一粒。是小卫联系买的毒品,我没看到谁来送的药。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安XX的陈述:2015年1月20日13时左右,我开出租车在金碧辉煌附近拉了一个25岁左右的男乘客坐在副驾驶,说去昊源大酒店,行驶到昊源大酒店上来一个30来岁的男的坐在副驾驶位置,20多岁的男乘客坐在副驾驶后面。30来岁的男乘客说去江北,行驶到江南汇金广场的时候,30来岁的男的叫停车,让我去汇金广场的药店买了一个针管,我回来把针管给了30来岁的男的,他说回昊源大酒店那。当我回到车上的时候,我看到这两个乘客在我车上往兜里塞钱。我上车检查了一下扶手箱,发现钱包里的700元钱不见了,我就对他俩说:把钱给我。坐在副驾驶的乘客说:谁拿你钱了,我说我看到你拿了。坐在后面的乘客说:看到也不好使。我说:你把钱拿来吧,我交份子钱还不够呢。我商量他们两人大约5分钟左右,坐在副驾驶的乘客说:我看你这样都快哭了,给你300。我说剩下的都给我得了,坐在副驾驶的人说走吧,到县医院给你。我开车走到昊源大酒店的时候,坐在后面的乘客说:你再给我拿30块钱,一会就给你,我这头买东西不够。我就又给他拿30块钱,他拿钱就走了。我说他怎么打车走的,坐在副驾驶的乘客就说:走吧,他拿你钱我给你。我就往县医院走,到县医院的时候,坐在副驾驶的乘客说你再借给我40块钱,我出去买点东西,一会咱俩去江北我给你。我就把钱给他了,他下车就跑了。坐在后面的乘客拿了我700元,他自己留了100元,剩下的600元给坐在副驾驶的乘客。当时我制止他们拿我钱了,坐在副驾驶的乘客就拿着刀跟我说:谁拿你钱了,你是不是找死。坐在后面的乘客也说:谁拿你钱了,你是不是找死。我看坐在副驾驶的乘客拿着刀呢,我就不敢说话了。我不认识这两名乘客,他们一共拿走我470元钱,当时我害怕,他们有刀,在一个我还有400元钱在他们那,我寻思他们都能给我呢就又借钱给他们了。
2、被害人孙XX的陈述:2015年1月21日晚上17时47分许,我在江北一中胡同里拉了一位乘客,他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后他问我跑多少钱了,我说刚接班,就跑了二三十块钱。这个乘客说往小区里走。在海洋之星对面,这位乘客让我停车等他一会,后来又有一个出租车来了,下来一个人从副驾驶的窗户跟我说:老兄弟你给我拿点钱。我说我没有,这个人就说你开出租车的还没有钱,你给我拿50块钱就行,我给他拿了30块钱,后来又给他拿了20块钱,拿完钱这个人就上后面的出租车了,告诉我跟着他坐的出租车走,走到一桥的时候我感觉事情不对,就在一桥上超速跑,在桥上的时候坐在副驾驶的乘客和我说你还有多少钱你都拿出来,我要用。说话的时候这位乘客就用右手把怀里的刀拿出来了,用刀指着我右胸,把我放在操作台里的钱拿走了,然后跟我说:你有多少钱赶紧掏,别墨迹。我就害怕了,说大哥在桥上也没法停车,等下了桥我看看还有没有钱都给你拿出来。他听我说完就把刀收起来了,下桥到欧亚的时候我把车靠边停车,开门下车就跑了。我被抢了150元左右,都是零钱,面值有10元、5元还有1元的。这位乘客拿的是侵刀,大约30厘米长。
3、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15年1月25日11时5分左右,我在江北人民商场附近拉了一名乘客,我们走到马市附近他说上工业园区接人,快到工业园区接了三名乘客上车后,我就调头往回走,到江北星火药店时下了两名乘客,坐在副驾驶后侧的那名乘客说去嘉义会馆,车行驶到一桥时,副驾驶的乘客说要借我点钱,我说我能不能不借,他说借我点一会还你,你那么多钱还不够吗?他就在我开车的时候把钱抢走了,我就往回抢,抢了几下没抢回来我就看见他的腰部有一把刀,我就不敢抢了,开车继续走。到了嘉义会馆门口,有个女的到了,副驾驶的这名乘客下车走到那个女的打的那个出租车的副驾驶一侧和这个女的说几句话就回来了,说去松江小学对面的阿里郎烧烤附近的一个好像叫做世纪大药房的药店,到了药房后副驾驶的这名乘客就下车了,到药店买了一些注射的针管,就往嘉义会馆返。到了嘉义会馆那个女的下车后给他一些东西,这名男乘客就又找了一家药店买了一瓶盐水,然后他拿着刀修理针管,往江北走的途中,副驾驶的这名乘客就往胳膊上扎,他扎完之后,后侧的那名乘客就接过去也扎上了,到了江北时我问他们到哪?他们说先转一圈,转了以后说去客运站对面的鑫源超市,他说一个人去给我取钱,后侧的那个人就下车了,这时副驾驶的这名乘客开门说下车,我说你不能下去啊,他开车门下车就往超市后面跑了。这4名男乘客打车花了50多元钱,但是车钱都没给我,我被抢了120元。
4、被害人苏XX的陈述:2015年1月25日15时25分左右,在金帝家园正门先上车一名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乘客,说去五中,到了五中饶了一圈又说回金帝家园,到了金帝家园又上来三名男乘客,副驾驶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子说往前走,行驶到市场对面右转,再行10多米后上车的三名乘客中的两名就下车了。这时后侧的那名乘客和副驾驶的戴帽子口罩的乘客说换一下位置,我晕车,副驾驶的说不换。然后副驾驶的说去江南审计局,车行驶到县医院附近的富华加气站附近20多米时,副驾驶的乘客说:大哥你有没有整钱,先给我拿点,回来我给你。我就从兜里掏出来350元钱递给他,他说往江南走,我车行驶到一桥时坐在后侧的那名男乘客打了个电话,我就听见他说:姐你在哪啊?那个女的说:我在审计局这你来吧。我和他们说我找不到审计局,坐在后侧的那个男的说没事你走吧。车上一桥上行驶时,他又把我手抠里的钱都拿走了说我破点整钱,我也没说话。副驾驶的男的拿着钱就揣兜里了,给我留下10多元零钱,等我们到了审计局门口时,这两名乘客看他们要找的女的没在,就下车找那个女的,我就把车调头,等我调头要走时这两人回来了,我老弟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哪,我说在审计局,他让我回去,我说马上。他俩说正好我也要回去,然后坐在后侧的那名男乘客坐在副驾驶,那个在江北往江南区的那个乘客坐在后侧了,我又把他俩拉回江北。这四名男乘客打车花了24.5元,我被抢了350元,手抠里100多元,我一共被拿走480多元钱。头几天我听干出租车的老弟唠嗑说,吸毒的乘客向出租车司机要钱,司机不给就被扎了,我害怕就把钱给他们了。
四、被告人徐晓卫的供述与辩解:我到江南审计局帮着郭X去买毒品,我是在江北伯都讷广场附近打车,和郭X、曹X、张甲一起去的江南审计局找小贺取毒品吗啡。我和郭X二人没去江南取过毒品,我就领着他们去过江南审计局取过一次毒品。司机没给我买吸毒用的针管,我没从手扶箱的钱包里拿出700元钱,没返给司机300元钱,我没让司机给郭X拿30元钱在昊源附近下车,没在江北县医院又让司机给我拿40元钱说买东西后跑了,我没拿刀吓唬司机,没有这事。
2015年1月21日下午5点多钟,不记得我是否在宁江一中胡同打车去海洋之星歌厅了,我在出租车上没抽电子烟,我有电子烟,但是没拿出来过。在海洋之星歌厅门口,我没让司机给我拿50元钱,给后来的出租车上下来的人。我没让司机跟着后来的出租车上江南,在一桥我没用刀逼着司机要了150元钱左右。
2015年1月25日上午11点左右,郭X打车到工业园区孙进技校附近接我、曹X、张甲到星火药店,我坐在副驾驶后面的后座上。曹X、张甲在星火药店下车,我没在车上和郭X凑钱买毒品,我没向司机借钱,我没和司机抢100多元钱。我没在嘉义会馆附近找一个女子取毒品,没和郭X在一家药店买盐水,在车上扎吗啡。我没带刀。没用刀修理针管。
2015年1月25日下午3点,在金帝花园,我、曹X、小四和郭X要去江北晨光菜市场,是郭X打的车。到晨光菜市场小四和曹X下车,我也下车了。我没和郭X去江南审计局取毒品,我在五中就下车上药店了,郭X自己走的。我没坐在副驾驶上路过富华加气站,我没把司机手抠里的100多元钱抢走,司机没从兜里掏出350元给我,到江南审计局,郭X没朝司机要钱,司机没把手抠里的10多元钱给他。我们没扎吗啡,没留司机电话号,没在圣祥玉停车,我没带刀,没威胁司机,我不知道这事。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五、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2015年1月28日,在工作人员单思洋、田明智、王河川及李享城的见证下,安XX分别在两组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8号郭X是坐在后面抢劫的人;6号徐晓卫是坐在副驾驶位置抢劫的人。
2、辨认笔录证实: 2015年4月28日,在见证人李享城的见证下,孙XX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徐晓卫是当天抢劫其车内现金的那名乘客。
3、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7日,在见证人李享城、董烨的见证下,李XX分别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3号郭X为坐在侧后位乘客;5号徐晓卫为抢钱的人。
4、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18日,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在兰传奇、李占丰的见证下,苏XX在两组12张不同照片中分别辨认出6号徐晓卫是2015年1月25日在金帝家园乘坐出租车时前期坐在出租车后面位置,下车后重新上车又坐在副驾驶的那名乘客;3号郭X是当天乘坐出租车时前期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下车后重新上车又坐在后面的那名乘客。
六、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录像证实:17:35许吉JT1976出租车(以下称前车)停靠在“巴西烤肉店(疑似)”一侧路边,17:39许,吉JT2022出租车(以下称后车)从前车后方驶来,先欲停在前车后方,后停放在其前方,车停后一穿橘红色上衣男子从后车上下来到前车副驾驶位置说话至17:40许,期间,该男子有蹲下捡东西的动作,看不清捡什么东西,在返回后车途中被后车的人又招呼回去,在后车司机下车催促下,该男子挥手示意前车跟着自己并返回后车,并在后车副驾驶位置摆弄钱,后前车先于后车离开监控范围,后车随即跟上。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晓卫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卫明知吗啡是毒品而购买并进行贩卖,作案3起,贩卖硫酸吗啡片2片,盐酸吗啡片8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晓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单独或伙同他人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4起,赃款合计人民币1 167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晓卫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晓卫能够自愿认罪,属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晓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晓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8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2月6日始至2029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路 平
审 判 员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宇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