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4)吉刑监字第88号
再 审 决 定 书
原审被告人尚勇玩忽职守一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以(2005)白山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勇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尚勇不认真履行职责致被害人杨殿民死亡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