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临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8年06月08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临江市。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3月13日、4月12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七日,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于2015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一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彦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因对其危房改造施工不满,与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因此于2015年3月12日、2015年4月10日二次进京上访,被临江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北京接回,魏某某被临江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七日的行政处罚,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一次。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先后三次到大湖街道办事处上访,提出为其在临江解决一户楼房的无理要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住房改造问题不满,经相关部门处理后仍二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先后被公安机关训诫一次,治安处罚二次,并多次到大湖街道办事处无理上访,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因对临江市大湖街道大湖村为其维修的住房不满意,于2015年3月11日到北京中纪委进行越级上访,被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4月10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一次,被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两次进京上访均由临江市政府相关部门从北京接回,给政府部门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750元。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先后四次到大湖街道办事处上访,并提出政府为其在临江市内解决一户完全产权的楼房的无理要求。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时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2015年9月7日14时许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处陈某甲到临江市公安局大湖派出所报案称:临江市大湖村民魏某某多次到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处,以危房改造为由提出无理要求,给政府施加压力。2015年10月10日下午13时许,临江市公安局大湖派出所在大湖村三社,魏某某的菜地找到该魏,并将其带到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询问。被告人魏某某供认了其犯罪事实。
2、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3日因魏某某到北京市中纪委进行越级上访,临江市公安局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12日因魏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进行非法上访,临江市公安局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3、白山市人民政府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关于魏某某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证实魏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进京非正常上访并恶意登记,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送到马家楼接济分流中心。白山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对魏某某做了思想教育工作,并告知其不能到非正常访区域上访。但魏某某不听劝阻,情绪非常激烈,要给政府施加压力。白山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建议临江市公安机关对魏某某依法依规处理。
4、临江市信访局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临江市信访局魏某某上访情况说明:证实魏某某两次进京上访,反映其房屋改造问题及村委会违纪问题。魏某某两次到临江市信访局上访,要求解决住房问题。
5、光碟两张、光碟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在陈某甲处与陈某甲的谈话经过。魏某某要求陈某甲协调市政府为其解决一户临江市内的完全产权的楼房。
6、关于大湖街道大湖村民魏某某越级上访的情况报告、事情经过:证实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到临江市信访局上访,要求解决维修住房问题,信访局将问题移交大湖街道解决。大湖街道经核实后,决定按照危房改造标准,由大湖村出资和出人工,为魏某某维修房屋。大湖村组织施工队于2014年10月26日开始施工,为魏某某房屋进行维修。在安门时,魏某某以施工人员安装门的顺序不对为由,阻止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后魏某某自行找人安门,2014年11月2日维修改造基本完成,魏某某正常入住。因已过施工期,因魏阻碍施工,致使影响工程正常完工,街道领导同意于2015年春天为其完成前外墙保温,并对室内进一步维修,让其满意,魏某某表示同意。魏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进京非正常上访,其诉求一是其房屋维修问题,此问题早已解决。二是关于大湖村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此问题已经纪律、检察院、公安局调查,作出结论,并告知魏某某。
7、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魏某某危房改造的情况说明、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处文件—魏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大湖街道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明细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执单、党委会会议记录:证实魏某某因房屋改造问题到临江市信访局上访,大湖街道经过调查后,根据临江市政府下发的危房改造的规定,经街道党委会研究决定,将魏某某房屋列入危房改造的范围,按照危房改造的标准,由大湖村出资和人工,已为其修缮好房屋,实际花费9856.84元。
8、证明、关于对非正常上访人员魏某某接访经过、临江市大湖街道证明:证实大湖街道大湖村村民魏某某于2014年11月份到北京上访回来后,相关人员告知其以后不要越级上访,越级上访是违法违规的,有什么事情可以在本地区反映解决,其本人当时表示没有越级上访的意图。但该人于2015年3月11日继续以同一理由进京越级上访。魏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4月10日两次越级上访被接访的经过。相关部门两次去北京接访将魏某某接回,费用共计7720元。
9、临江市城镇廉租房住房申请、核准管理办法:证实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为临江市常住城镇户口居民。
10、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登记表:证实临江市信访局已书面告知魏某某,已将其反映的问题移交到临江市大湖街道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者越级上访。临江市大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陈某甲分别于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8日、2015年8月21日接待过魏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均已答复,并已向市领导及市信访局反映。魏某某的要求是,要一处临江市内完全产权的楼房。
11、检举信、上访信:证实魏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上访的理由是(1)维修房屋的问题;(2)大湖村盖办公楼的问题;(3)大湖村卖学校、水厂、土地、山场等问题;(4)村里套取8户危房改造款的问题。
12、大湖村三委会议记录、租房协议书、关于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的情况说明、关于临江市大湖村暖泉子红松林滥伐一案的情况说明、大湖村三委会议决议、建筑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工程造价汇总表、农村资产资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申报表、临江市大湖街道大湖村民委员会拟资产置换项目评估报告摘要、关于落实2012年全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帮扶工作的通知、关于临江市大湖街道大湖村修多功能文体活动室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房屋置换施工协议、大湖街道大湖村支委扩大会议记录、关于大湖村村民辛启全上访的调查情况说明、大湖街道大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大湖村小学校舍处置村民代表签字、临江市天顺硅藻制品有限公司购置大湖村原小学合同、临江市大湖街道关于大湖村小学校舍处置方案的批复、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大湖村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批复、大湖村民委员会关于成立大湖村林业股份合作社的请示、大湖村林业股份合作社成立大会签到簿、处分决定送达回执、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中共临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决定书:证实魏某某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已经临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中共临江市纪委进行调查,做出结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13、魏某某房屋现状照片:证实魏某某房屋的现状。
14、悔过书: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对自己的行为真心悔过。
1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江市大湖街道副书记。2015年8月17日、18日、21日、9月7日,魏某某一共到大湖街道找我上访四次,反映房屋维修的问题。关于房屋维修的问题,已安排村里出资对其房屋按照危房改造的标准进行维修,但是在施工过程中魏某某提出要停止施工,称自己的房屋就算改造完也不能居住,并到临江市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去上访。魏某某上访回来后称必须叫大湖街道找临江市政府协商在临江市要一户完全产权的房子。魏某某威胁说如果不给他一套房子,他再想别的办法。魏某某要在临江要套房子是不合理的。
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处主任。魏某某的房屋符合危房改造的标准,由于魏某某到大湖街道和临江市信访局多次上访,称自己没有钱维修房屋也找不到人施工。大湖街道安排大湖村委会帮助魏某某实施危房改造,从2014年9月份开始施工的,现在维修资金已经在1万元左右了,超出标准部分由大湖街道承担。维修过程中,魏某某和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并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并多次找过我,提出修的好不如把钱给他本人,还要求大湖街道给他找个廉租房。这些要求是不合理的。我跟魏某某提过,说再组织人给其房屋进行施工,魏某某不同意。魏某某还向大湖街道副书记陈某甲提出要在临江市要一户完全产权的楼房。
1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待过魏某某的两次上访,要求解决房屋维修问题。大湖街道为其解决了问题。魏某某还去北京非正常上访两次,诉求也是解决居住问题,没说要产权房的事。
1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大湖村书记兼主任。魏某某危房改造的事情是我负责的。魏某某到临江市信访局上访称自己没有钱维修住房,临江市信访局通知大湖街道解决魏某某房屋改造一事。2014年10月份原大湖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乙安排我给魏某某的危房进行改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6000元人民币,街道筹集资金4000元人民币,合计10000元改造资金。施工方案是按危房改造的标准进行施工的。具体由李某丙、刘某某、陈某乙三个人进行施工。现在已经给维修房梁、窗口,换了屋顶房瓦、塑钢窗、防盗门,房屋的保温板还剩屋前5-6平方米没有做完,施工队安装防盗门的时候按正常施工方法进行安装后,魏某某表示不同意并要求停止。后经大湖村委会和大湖街街道调解魏某某本人表示不再维修,要求停工并阻止施工。事后魏某某自己找人安装防盗门,安装方法与施工队方法是一样的。如果魏某某不阻挠的情况下,我们能给他的外墙保温做完,再给他家室内简单维护一下。魏某某房屋现在也可以达到居住标准,魏某某一直就住在这个房屋里。
1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是我与刘某某、陈某乙给魏某某的房屋进行改造的。瓦、防盗门、窗、保温板都已经更换完了,屋梁进行维修了,但是保温板还差一部分没做完。在施工的时候魏某某说他们安装的防盗门不合理,就让他们停工,后续改造也不让进行。之后大湖街道叫我们再次去给魏某某危房进行改造的时候魏某某还是不同意。
20、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大湖村负责文书工作。魏某某危房改造的事情是李某某负责的。主要是给魏某某的房屋换瓦、防盗门、窗户、保温板、房檐板、房梁的维护。现在基本已经改造完成,就差保温板还有一部分没安完。在改造期间,魏某某与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并且要求停工,之后再次找施工人员去进行后期工作完善的时候,魏某某还是不让,至今还不让他们进行施工。
2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是我与刘某某、李某丙给魏某某的房屋进行改造的。大湖村书记李某某找的我们,让我们对瓦、门、窗、保温板进行更换。瓦、防盗门、窗、保温板都已经换完了,屋梁进行维修了,保温板还差一部分没给做完。在施工的时候魏某某说他们安装的防盗门不合理,就让我们停工,还把我们骂走了。之后我们再去也不给开门。后来大湖村民委员会叫我们再次去给魏某某修房的时候魏某某还是不同意。
2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陈某乙、李某丙给魏某某的房屋进行改造的。是临江市大湖街大湖村书记李某某找我去的。屋瓦、防盗门、窗已经换完了,房梁进行维修了,但是保温板还差一部分没给做完。在施工的时候魏某某说我们安装的防盗门不合理,就把我们撵走了并且不让施工。后来大湖村民委员会叫我们再次去给魏某某危房进行改造的时候,魏某某把自己家门锁上了,也不让我们进去施工。
2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负责危房改造方面的工作。魏某某的房屋构成危房改造的级别,需自己维修门、窗、墙体、屋面、外墙保温、室内间墙、屋瓦后,通过城建局审查合格,政府出资6000元人民币给危房持有者。魏某某说自己困难垫付不了资金就去临江市信访局上访。临江市信访局就叫大湖街道出资出人给魏某某危房进行改造,大湖街道把魏某某的危房改造落实给大湖村委会具体实施,等魏某某房屋改造完毕后再把资金给大湖村委会。现在魏某某的外墙保温差一部分没做完,还有室内间墙没做完,当时在给魏某某安装新防盗门的时候,魏某某不让施工人员施工,后经街道和村里协调,魏某某还是不让施工人员施工,但是他们把防盗门都已经买了。应继续改造直到改造完毕。魏某某不可以因为危房未改造完成要求资金补偿或另要一处房产,危房改造文件上没有这一项规定。
2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江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主要负责临江市廉租房全面工作。申请廉租房必须通过低收入认可而且是城镇户口。
25、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江市住建局危房改造的工作人员。危房改造的前提必须是农户危房,在前期鉴定危房后,农户自行改造或集中改造,改造完之后验收合格给发放补助金。维修的标准不一样,45平方米以下6000元,集中改造是村上统一做,补助之外的个人承担。
2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份:证实2014秋天我因为要求政府给解决住房问题到临江市信访局上访,临江市信访局给答复了,让大湖街道给解决。大湖街道组织人力物力给修理房子,但是没有完全修理好。最后安门的时候我和修理房子的人吵起来了,他们就不干了,我就去上访了。我到大湖街道去过四次,第一次我和陈某甲说这房子怎么弄都不行,我不同意修。后三次是陈某甲定的时间叫我去的。我找陈某甲书记是想让他帮我在临江市内弄一套有完全产权的房子,因为我岁数大了,身体还不好,希望能在临江市内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在法律上是无理要求,我想占点便宜。陈某甲说是过分要求,可以考虑在大湖街给他借一套房子。后来陈某甲说再合计。我到北京上访一共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10月,我到北京中央纪委信访局上访。因为大湖村的林地问题和住房问题上访,中央纪委说不归他们管,我就坐车回临江了。第二次是2015年3月份,因为大湖村木材问题和我的住房问题上访的。这次是大湖街道和信访局、派出所人员给接回来的,接回来就被临江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了。第三次是2015年4月份,还是因为大湖木材问题和我的住房问题。北京的人让我回临江解决,这次我被一个派出所给训诫了,还是大湖街道、临江市信访局、大湖派出所的人员给接回临江,回到临江市我就被临江市公安局拘留了。大湖街道没有过错,临江市信访局对我信访的问题解决的非常好,到北京上访是我糊涂了。我承认是无理上访。2015年4月份以来,我没有去上访过,陈某甲书记找我去过大湖街道,告诉我有什么困难找他,他帮忙解决。
2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对大湖街道大湖村为其维修的住房不满意,经相关部门处理后仍两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到大湖街道办事处索要临江市内的完全产权的住房一套,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崇艳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人民陪审员 周素敏
二 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鹏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