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号
(2016)吉03刑更字第2号
罪犯王洋,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原住址内蒙古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谢家窑村,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对该罪犯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洋自入监以来,服从法律判决,遵守监规,无违纪行为,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考核积分57分,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截止2015年12月25日余刑为11个月零22天。科左中旗民政局出具该犯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假释案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洋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