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雷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75号

(2016)吉03刑更字第75号

罪犯夏雷,男,1981年3月12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公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夏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8个月零18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雷减去余刑8个月零18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