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再初字第1号
抗诉机关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新平。
原审被告人王新平诈骗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松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兴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间,被告人王新平虚构事实,谎称能为被害人王喜的儿媳张建立办理缓刑,在取得被害人王喜的信任后,从被害人王喜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事情败露后,经被害人王喜多次索要,被告人王新平退还被害人王喜人民币7万元,余款多次索要未还,被害人王喜于2015年5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王新平将3万元人民币返还被害人王喜。
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赃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新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原审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对所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新平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新平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赃款3万元的扣押笔录及返还笔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新平骗取钱款的数额、被害人王喜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尹立才、王晓辉、张琳莉、张冬莉的证言,被害人王喜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赃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新平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5)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新平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王新平的量刑畸轻为由,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松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宁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本院重新审理。
本次再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原审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赃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2-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被告人王新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宽大处理。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对所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人王新平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新平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赃款3万元的扣押笔录及返还笔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新平骗取钱款的数额、被害人王喜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尹立才、王晓辉、张琳莉、张冬莉的证言,被害人王喜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赃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新平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新平有如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悔罪,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王新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5)第3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王新平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殿臣
人民陪审员 谭凤玲
人民陪审员 闫淑范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