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57

图 们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图铁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现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0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已取保候审。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图铁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昌洙、助理孙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2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26日间,使用伪造的编号为No.0019952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先后购买耒阳至岳阳、长沙、广州、怀化等地来回的残军票共计204次,骗取铁路车票款计7426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白河站再次使用该证购买白河至沈阳的K7512次残军硬卧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全部赃款7426元,已返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物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收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实名制购票情况信息表、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湖南省民政厅核实情况说明、案件管辖的批复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骗取铁路客票差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金美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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