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3号
(2016)吉03刑更字第83号
罪犯李阳,男,1993年10月18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梨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阳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1千元。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阳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阳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