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因未能在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给付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化肥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3 587.15元,经顺发农资经销处申请,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磐民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李某的玉米(价值人民币14 500元)依法查封。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该玉米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玉米变卖给他人,并将变卖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生活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私自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与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给付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化肥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3 587.15元。被告人李某因未能在民事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给付,经顺发农资经销处申请,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磐民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李某的玉米(价值人民币14 500元)依法查封。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该玉米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玉米变卖给他人,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生活花销,未将玉米款人民币14 500元交到磐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内。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给付了执行款人民币13 8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借据、收条,证人齐某某、王某某、戚某某、刘某某、段某某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私自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臧巍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鹤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