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华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92号

罪犯王玉辉,男,1961年9月29日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4日作出(85)浑刑一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8月将罪犯王玉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5年。1991年11月28日被加刑3年;2004年4月27日加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本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012年10月为罪犯王玉辉减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玉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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