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77号
罪犯李振江,男,1969年2月7日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 8月11 日作出(1998)辽刑初字第 27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振江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为罪犯李振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2012年5月22日为罪犯李振江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振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振江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