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511号
罪犯侯晓峰,男,1974年9月12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南郊联军村,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白中法刑初字第31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侯晓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为罪犯侯晓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侯晓峰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晓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晓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