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506号
罪犯金卫丰,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7)通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卫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2013年1月为罪犯金卫丰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卫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卫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卫丰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