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83号
罪犯李军,男,1974年8月17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4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李军减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对该罪犯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9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