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56号
罪犯钟云学,男,1967年1月25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5日作出(1996)刑字第477号刑事判决,认定钟云学犯强奸、盗窃、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1日将罪犯钟云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 本院分别于2006年10月、2010年8月、2013年2月为罪犯钟云学减刑2年、1年4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云学,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云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云学减去余刑1年6个月19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