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05号
罪犯蔡东,男,1983年4月16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长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蔡东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27日、2013年6月13日为该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东,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1年7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