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龙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19号

罪犯赵文龙,男,1987年3月22日生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通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为罪犯赵文龙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对该罪犯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文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文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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