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18号
罪犯杨红军,男,1980年9月20日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长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26日、2013年1月16日为罪犯杨红军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对该罪犯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红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1年7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红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