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义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388号

罪犯刘红义,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吉林省长岭县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前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红义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为罪犯刘红义减刑2年。于2011年8月30日为罪犯刘红义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红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红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红义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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