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96号
罪犯高研,男,1973年2月19日生于河北省滦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白中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研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将罪犯高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将罪犯高研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研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研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