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371号
罪犯王志国,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5日作出(1999)农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国犯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非法私藏枪支、弹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为罪犯王志国减刑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志国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