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72号
罪犯秦晓冬,男,1973年11月9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晓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为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为罪犯秦晓冬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晓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晓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6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晓冬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