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423号

罪犯刘忠,男,1958年5月16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宽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012年5月为罪犯刘忠减刑1年7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去余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忠减去余刑1年6个月13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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