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210号
罪犯张国富,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九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富犯抢劫、过失致人死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2012年10月30日为罪犯张国富减刑1年8个月、减刑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国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7个月18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富减去余刑1年7个月18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