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奎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373号

罪犯王立奎,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立奎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2月28日、2009年5月13日为罪犯王立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为罪犯王立奎减刑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立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立奎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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