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坚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张凤田,男,1972年9月7日出生,原住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集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凤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凤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凤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凤田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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