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96号
罪犯隽城亮,男,1983年5月8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辽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隽城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为罪犯隽城亮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于2012年5月为罪犯隽城亮减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隽城亮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隽城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隽城亮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