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27号
罪犯武洪涛,男,1975年6月7日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武洪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为罪犯武洪涛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洪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5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洪涛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