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36号
罪犯孙超,男,1984年1月2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南刑初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超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2009年8月28日、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孙超减刑1年8个月、减刑1年5个月、减刑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超,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超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