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13号
罪犯韩兴彪,男,1964年11月25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1日作出(1996)吉刑终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兴彪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为罪犯韩兴彪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为罪犯韩兴彪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兴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兴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余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兴彪减去余刑10个月9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