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福军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31号

罪犯宗福军,男,1972年2月29日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四刑经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宗福军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013年12月为罪犯宗福军减刑1年4个月、减刑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宗福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宗福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余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宗福军减去余刑1年5个月13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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