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02号
罪犯万明,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0万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6月为罪犯万明减刑1年10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6个月29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明减去余刑1年6个月29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