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库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00号

罪犯张继库,男,1965年7月21日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辽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继库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11万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4月、2010年12月、2013年9月为罪犯张继库减刑2年、 1年6个月、 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继库,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2个月17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库减去余刑1年2个月17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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