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04号
罪犯许林申,男,1963年3月2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3)德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许林申有期徒刑20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2010年4月29日、2012年5月22日、2014年9月19日对罪犯许林申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5个月、1年、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许林申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林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8个月15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林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林申减去余刑8个月1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