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99号
罪犯刘爱林,男,1959年10月21日生于内蒙古扎兰屯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05月17日作出(2007)白洮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爱林犯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30日、2013年2月7日、为罪犯刘爱林减刑1年8个月、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对该罪犯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爱林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6个月25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爱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爱林减去余刑1年6个月2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