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23号
罪犯邸少权,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4月7日作出(2000)四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邸少权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分别于2004年12月28日、2007年4月10日、2013年2月7日为该罪犯减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11个月。2009年10月27日因狱内犯故意伤害罪加刑9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邸少权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邸少权减去有期徒刑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