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旺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05号

罪犯李旺,男,1978年9月18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为罪犯李旺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8日、2013年1月10日为罪犯李旺减刑1年10个月、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11个月13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7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旺减去余刑1年11个月13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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