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05号
罪犯李旺,男,1978年9月18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为罪犯李旺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8日、2013年1月10日为罪犯李旺减刑1年10个月、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11个月13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7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旺减去余刑1年11个月13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