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生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88号

罪犯刘生,男,1972年1月16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四刑经初字第 4 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罪刘生犯抢劫、盗窃,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于2009年5月8日、2011年8月30日、2013年12月26日将罪犯刘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6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刘生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8个月18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生减去余刑1年8个月18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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