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96号
罪犯孙宪荣,男,1986年9月12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宪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30日、2013年2月7日为罪犯孙宪荣减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宪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9个月18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宪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宪荣减去余刑1年9个月18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