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78号
罪犯王海,男,1969年11月18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长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作将罪犯王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6月将罪犯王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海,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