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98号
罪犯孙信,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老城委8组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四刑初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30日、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孙信减刑1年11个月、减刑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1个月3天。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信减去余刑11个月3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